违约金的物质形式是货币,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双方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共有房屋的份额转给对方。”此时违约金的物质形式就不是货币,而是共有财产的“应有之份”。
违约金的数额可能过高,如约定几百万、上千万等,是否应给予完全的支持?忠诚协议的财产执行,或婚内或伴随着离婚,如果完全支持守约方的请求,就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还可能对离婚自由造成伤害。解决的办法,是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婚姻关系不能适用《合同法》调整,[22]但忠诚协议所包含的附条件的财产给付,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债权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财产给付的义务而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调整是对财产损失违约金的调整。[23]忠诚协议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因此不能直接适用,但民法允许参照适用。笔者的意思是,忠诚协议规定的违约金额过高,或者违约方负担过重的,可以由违约方提出调整的请求,由法官参照《合同法》的规定,酌情减少或者减轻违约方的财产责任。
违约金调整的规则,是一种调整显失公平状态的规则。显失公平规则原本是财产交换规则、是对价规则,笔者认为可扩大适用范围。忠诚协议的财产给付还有一种显失公平的情况,即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后,具有面向将来的效力,以后所得财产均归对方。此时应给予义务人以形成诉权,即其可以参照《合同法》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民法是平衡的艺术,既要保护受害方,又不能使一方成为另一方财产上的奴隶。若违约人没有主张变更,还可以调整违约金的方式给予救济。
忠诚协议之第二个法律关系的财产给付,还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其违约金是弥补精神损害的特殊性质的违约金。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条所规定的赔偿,要求具有“严重”后果的要件。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不受此条的限制,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是法定之债,忠诚协议产生的债是意定之债,即前者是法定法律关系,后者是意定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