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分析
——以法律关系为重心
隋彭生
【摘要】忠诚协议是身份法律关系,其标的是精神给付,忠诚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付,是附延缓条件的给付。条件成就,形成财产给付法律关系。条件的成就,为当事人违反忠实义务。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付的约定,本质上是给付精神损害违约金的约定,可以参照《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关键词】忠诚协议;法律关系;忠实义务;财产给付;附条件
【全文】
一、忠诚协议之两个法律关系
所谓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忠诚协议有时也以“忠诚承诺书”等形式出现。[1]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作狭义解释,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2]“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约定五花八门,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给予对方,还有的当事人,约定了违约方给付守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
对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源自对忠诚协议性质的理解不同。主要有“无效说”和“附延缓条件说”两种观点。“无效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不应以合同法的观念来理解。这种协议具有非道德性,不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因此不应承认其法律效力。”[3]“夫妻之间基于“忠诚协议”提起的债权诉讼,既无《婚姻法》上的明文规定,又不能由《合同法》来调整,所以这种“忠诚协议”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受理由此产生的纠纷,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得就一般的婚外情要求赔偿,也即婚外情赔偿不能强制。”[4]“附延缓条件说”认为,从“忠诚协议”违约责任的约定看,其实际上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协议才能生效。[5]所谓“延缓条件”也称为停止条件,就是我国《合同法》所谓的“生效条件”。两种观点的基础,在于前者认定忠诚协议是身份行为,后者认为是财产关系。笔者认为,忠诚协议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由,就应当有效的。忠诚协议是包含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谓附条件,是财产给付附条件,当条件成就后,成立第二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以不作为的身份行为为标的(客体),第二个法律关系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