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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模式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

  

  四、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尽管自愿参与是恢复性司法的关键因素,但整个恢复性司法程序的设置还需要法律的规定。现在几乎在全球范围内,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法治的力量遍布每一个角落。人们选择法治不是因为它的正确性,而是因为它的可靠性及可保障性。在相当的意义上,法治最大范围内地保护了每一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的规定,被害人的权利才可得到保护。法律规定大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的案件


  

  可根据上面对两种司法程序模式强弱的阶段划分,相对应地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适用自诉案件、公诉案件中的轻罪案件、部分未成年人案件和部分过失犯罪案件。第二阶段主要适用上述所有案件及部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职务犯罪案件等。第三阶段适用所有的刑事案件。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由最初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扩大到适用于成年人犯罪;由轻微犯罪、财产犯罪扩大到严重犯罪乃至暴力犯罪,最后扩展到所有犯罪。


  

  (二)适用的前提


  

  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同意。第一,被害人同意。如果被害人反对或有正当理由认为应对案件适用正常司法程序,则不能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第二,犯罪人同意。如果犯罪人经过利弊权衡认为被害人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不同意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则适用正常司法程序。


  

  (三)适用的过程


  

  正常司法程序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笔者认为,在有效判决出现以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任何一方在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提出申请中止现行的正常司法程序,而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同样,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任何一方也可在上述任何阶段提出申请中止恢复性司法程序而进人正常司法程序。


  

  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程序是:1、见面,为有意愿的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区成员创造见面的机会讨论犯罪造成的后果;2、赔偿,期待犯罪人采取步骤修复所造成的损害;3、重整,寻求使被害人与犯罪人重新整合为完整的社会成员;4、内容,为特定犯罪的各方当事人提供确定的机会参与犯罪的解决方案。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关注被害人遭受的损失的恢复,直至恢复被损害者的权利。只有被损害者及受犯罪影响的人或社区才清楚自己受到的损害是什么,需要恢复的是什么,应得到什么补偿才能恢复被犯罪侵犯以后的心理平衡而返回到被犯罪侵犯以前的心理状态。他们应当有机会全面参与对犯罪的反应,法律应当规定意思自治的范围,国家通过法律制度将权利赋予被害人,当被害人不能行使或不愿行使的时候,国家司法机关仍有对犯罪处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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