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理性思考及制度完善

  

  要做好业务监督,让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时准确了解案件信息和案件进展情况,但又不能让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陷入案卷的繁冗纷杂中,沦为第二承办人,因此上报的案件信息必须是准确并经过提炼的。比如,重庆市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推行的案件管理系统就是一种较好的方法。该系统的优势在于:承办检察官把案件主要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主要证据和案件事实一目了然,在线性模式中的所有上层人员均可随时查阅。同时,所有文书必须经层层报批后才能打印出来,如果未经过审核,诉讼文书不能从系统中调出。此外,对办案期限及相关程序,案件管理系统也有警示,有一项程序没有完成或者案件超期,案件管理系统就会一直提示,上层人员对错误也一目了然。这种用科技手段进行内部监督的方式是技术监督理念的最佳表现,与圆型监狱理论的模式相契合,且符合“全景敞视主义“理论的原理。运用技术手段设置监督模式可以最大程度地杜绝人为干扰因素,保证监督的准确和客观公正。


  

  (三)管人管事齐抓,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立体监督


  

  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机制在检察系统内部形成了一个交叉的平面网络,使错误与问题无处遁形。但仅有这种固定持续运行的面状监督还不够,还必须建立健全随时存在、不定期运行的点状监督。这种点状监督包括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两种,前者称为检务督察,后者称为案件质量考核。这种对人对事随时进行考核考评的点性监督制度,无疑强化了事前、事中的监督效力,与平面网络监督模式一起,构筑了检察机关内部的立体网络监督模式。


  

  1.考核人员素质,强化队伍建设,建立检务督察制度体系。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出台,标志着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又探索出了一条新的有效的路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称这项制度是“解决检察权运行中的事前、事中动态监督相对薄弱状况的有效制度,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核心在于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并具体规定了检务督察的具体对象和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检察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等事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