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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理性思考及制度完善

  

  三、强化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满足社会公众期待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权力均来自人民,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概莫能外。检察机关的权力是法律监督权,是对整个国家司法活动的监督。根据一般心理学原理,人们总是更信任监督者。法律监督是司法活动的最后底线,是确保公正司法的最后保障,公众自然会多一份信任。但同时,信任也是更高的期待,社会公众期待检察机关能始终保持司法守护者的良好形象。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通过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来塑造形象,使人民群众放心,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满足人民的期待。


  

  (二)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增强自身法律监督能力的需要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中国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结构、思想观念等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受此影响犯罪领域中新型犯罪也不断出现。比如引起重大社会反响的广东许霆案即是一例,有关许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给司法机关带来新的压力与挑战。除此之外,以信用卡类犯罪为代表的经济领域的新型犯罪也不断涌现,贪污受贿犯罪领域也不断出现高智商化、隐秘化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还专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法律体系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也不断适时更新,这一切均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顺应新形势,检察机关必须建立起以内部监督和制约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良性机制,使法律监督权能够根据时代和局面的变革与变化自觉调整和更新,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三)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程序正当性的需要


  

  根据权力运行的原理,“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6}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深刻揭示了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本质。因此,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必须用其它权力予以必要地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主体,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原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也要彰显程序的力量,体现程序的特征,按照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要求,遵循监督制约的一般原理,使检察系统内部各权力之间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的各项权力具有综合性、多样性特点,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特征,如果它们之间不能有效监督制约将更加严重损害国家权力的权威性。所以,必须构建和逐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使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各权力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保证整个检察系统运行在科学高效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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