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对“圆形监狱”的扩展式解读与创新,无形中揭示了所有监督机制的基本原理。根据福柯的总结,从技术角度上看,有效监督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要有层级关系,也即“圆形监狱”中所体现出瞭望塔里的监视者与囚室犯人之间的关系。站得高看得远,因为有了这样的位置设置,所有被监视者的一举一动均被纳入监督者的视野范围内。这种层级关系可以使监督者对被监督者产生无形的隐性震慑力,被监督者自然要时刻保持紧绷状态。在司法实务中,体现在上下级之间的纵向监督也因为有强权力的支撑而相对更为有效。二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要公开透明、信息畅通。如果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不存在层级制约关系,那么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必须保证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的公开透明、信息畅通。当然,如果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有层级制约关系,那么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信息畅通,就更能提高监督效率。信息畅通了,监督者就可以随时知晓被监督者的真实情况,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信息畅通还会对被监督者形成内心制约,使被监督者在隐性舆论的氛围中规范行事。由此可见,福柯的“全景敞视主义“理论,可以为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模型,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理论参考价值。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价值趋向: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平衡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必须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求得平衡。“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3}从公正角度出发,为了保护法律确定的利益,必须防止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的滥用,因此要构建与完善包括权力制约权力在内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权力的运行不越界、不违规,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在实体与程序上均有效实现。但在当前我国司法资源有限的大背景下,如果过于强调监督制约,在检察机关内部权力运行过程中设置过多制衡环节,又会使案件陷入拖沓冗长的程序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检察权行使的效率。特别是近年来,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案件积压和拖延的问题。因此,协调好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既能确保司法公正,又能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已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共同面临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有专家提出,“公正与效率之最优关系的核心是平衡”。换句话说,“最低限度的公平是效率增长的极限,最低限度的效率则是公平增长的极限。无论是追求公平,还是追求效率,都要在最低限度的对立面所设定的极限之内寻求平衡和调和的方案”。{4}因此,在设置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时,即要保证检察权公正运行,又要兼顾效率。不能为了片面追求公正,设置过多监督环节从而牺牲效率;也不能为了追求片面效率,给权力滥用留下空间从而牺牲公正,在公正与效率间找到平衡,最终实现“有效率的公正”和“有公正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