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理性思考及制度完善
On Inner Supervision in Prosecutorial Organs and Its Improvement
杨平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可以借鉴“全景敞视主义”理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平衡,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监督、重事后轻同步监督、重人员轻制度监督等方面的不足,满足社会公众期待、自身监督能力增强及程序正当性的需要,从构建反向监督机制、保障信息畅通、管人管事齐抓等方面,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制度完善
【全文】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条规定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了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还进一步指出:“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由此决定了我国目前检察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由于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而对于如何监督监督者,一直是困扰当今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大难题。总的来看,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个方面。其中,内部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在行使检察权能时进行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本文仅就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现状、不足及制度重构等问题互抒己见,以期为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能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体制抛砖引玉。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理论基础及价值趋向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理论基础:“全景敞视主义”理论 1791年,英国著名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沁首次提出了“圆形监狱结构,”即:“四周一个环形建筑。中心是一座瞭望塔。瞭望塔有一座大窗户,对着环形建筑。环形建筑被分成许多小囚室,每个囚室都贯穿建筑物的横切面。各囚室都有两个窗户,一个对着里面,与塔的窗户相对,另一个对着外面,能使光亮从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然后,所需要做的就是在中心瞭望塔安排一名监督者,在每个囚室里关进一个疯人或一个病人、一个罪犯、一个工人、一个学生。通过逆光效果,人们可以从瞭望塔的与光源恰好相反的角度,观察四周囚室里被囚禁者的小人影。这些囚室就像是许多小笼子、小舞台”。{1}边沁设计“圆形监狱”,其重点在于监视而不在于惩罚。圆形监狱的设计使监禁的体系只需要很小的代价,只要有注视的目光就行了。每一个人在这种监视目光的压力下,都会逐渐自觉地变成自己的监视者。这种原本是改造监狱机制的设想,后来被法国著名后现代主义思想家福柯解释为“全景敞视主义”并扩展至其他领域。“在福柯看来,圆形监狱的设计结构及理念不仅适用于监狱,而且可以推广到其他领域”,{2}并将其视之为现代约束技术的典型,体现了权力与知识的结合,形成一种新的监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