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期较长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其资金从事风险较低的投资活动,以保值增值。
在所有应当赔偿的数额都支付完毕或者法律文书确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时基金的资金有剩余的,应当捐助给当地的慈善机构。
(三)被侵权人获得救济的方式
管理人依据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确定的原则和方式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给被侵权人的赔偿款,管理人需要特别考虑未加入诉讼的被侵权人可能的请求以及被侵权人潜伏的身体损害甚至遗传给下一代子女的某些损害之救济。
对于未来发生的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可以采取比照实际发生数额分期报销的方式来支付。
五、救济(赔偿)基金引入实践的途径
(一)现行法律盘点
1.实体法。在《侵权责任法》制定的过程中,学者和立法机关在多次会议上对大规模侵权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过讨论,但最终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结果既受到立法指导思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支配,也可以归咎为理论研究不充分。即便如此,我们也可以从《侵权责任法》中找出未来救济(赔偿)基金制度构建的一些基础性规定:(1)《侵权责任法》第1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建立救济(赔偿)基金的方式来解决相关的纠纷,无疑是实现这一立法目的的最佳途径之一。(2)《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基金运作确定救济和赔偿的数额有比较重要的意义。(3)《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我们设计基金运作中的免诉协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程序法。现行关于大规模侵权事件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1)和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1条明确规定的途径。(2)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还就共同诉讼的启动与代表人的确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大规模侵权案件的集团诉讼(共同诉讼)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未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需要对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应对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救济(赔偿)基金的方式作出判决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