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迅速筹集并发放救济(赔偿)基金之款项;(2)向指定其担任管理人的政府机关负责,协助当地政府维护社会稳定;(3)向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代表通报救济(赔偿)基金款项的筹集和发放情况;(4)协调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关系,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5)履行善良管理人的高度注意义务。
(三)基金的使用
1.救助被侵权人。管理人筹集到的救助款应当迅速、公平地发放给被侵权人,以解其燃眉之急。发放的数额和比例应当根据资金的筹集情况、被侵权人的急需程度确定,并优先考虑对人身损害的救济和社会稳定因素。
2.合理费用支出。管理人因筹集、管理救济(赔偿)基金发生的合理费用从基金中支出。管理人不从基金中取得工资报酬和津贴。管理人的工资和津贴等,由指定其担任管理人的政府支付。虽然由政府对此“买单”不太公平,但可以避免利益冲突,具有相对正义性。长期以来,公共财政都是对此等事件进行大量支出,因此即使这样规定也不会显著增加当地政府的负担。
3.提交财务报告。根据救济(赔偿)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指定其担任管理人的政府机关提交财务报告,在救助事项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提交最终财务报告。最终财务报告需要经过指定其担任管理人的政府机关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救济(赔偿)基金不得被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用作救助和相关合理费用之外的其他用途。
(四)侵权人的捐助与免诉协议
鉴于侵权人捐助的事先垫付性质,在其捐助后应部分或全部免除侵权人未来可能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而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不因得到救济(赔偿)基金的救助而当然消灭,只能以和解协议等方式被放弃。因此,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在救助基金与被侵权人之间达成损害赔偿等请求权的转让协议,就成为救济(赔偿)基金运作的一个关键环节。
1.侵权人的捐助。侵权人的捐助是指侵权人向救济(赔偿)基金支付的金钱,包括为应急处理事故而为的紧急捐助,也包括其后陆续支付的金钱。在侵权人有能力支付全部救济和赔偿所需金额的情况下,侵权人的捐助可以是一次性捐助,也可以是分期捐助。如果损害比较容易计算并且不存在发现未来人身损害等问题,那么捐助的金额应是确定的;如果考虑未来的合理救济、赔偿支出,那么捐助的金额可以是灵活的,但计算方法和标准应是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