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查批捕错案标准之我见

  

  第二种观点认为,审查批捕部门批捕后检察机关作绝对不起诉或法院判绝对无罪的案件是审查批捕之错案,错案标准是是否作绝对无罪处理,对此笔者称之为“绝对无罪处理标准说”。该观点是在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的。因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同时,将免予起诉的内容并入了不起诉的规定中,这样,不起诉就包括了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法院判决无罪的也包含了绝对无罪的判决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决无罪的,即存疑的无罪判决。既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无罪处理”有了新的规定,那么并非所有批捕后作无罪处理的案件都是审查批捕错案,而只有作绝对无罪处理的案件,即检察机关绝对不起诉,法院绝对判决无罪的案件才是审查批捕错案。笔者认为,“无罪处理标准说”和“绝对无罪处理标准说”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在名称上有所改变而已,都是用审查起诉环节的决定和审判环节的判决来衡量审查批捕的对错。因而,第二种观点和第一种观点一样,都缺乏理论根据和实践根据。


  

  首先,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一样都是相对独立的诉讼环节,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和诉讼特点。在审查批捕环节,案件还处于侦查的初始阶段,逮捕只是一种服务于侦查和诉讼的刑事强制措施。因此,与案件阶段特点相适应的逮捕条件必然与审查起诉条件、审判条件是不相同的(法律也作了不同的规定),尽管它们遵循的原则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且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和侦查情况的变化,案件事实与证据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即使在审查批捕阶段因符合逮捕条件而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到了审查起诉环节或审判环节也可能发生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判决有罪的条件情况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判决无罪的处理。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审查批准逮捕后作不起诉或判无罪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批捕后因法律、法令的修改,使原来认为有罪的行为根据新的法律、法令不认为是犯罪而导致不起诉或判无罪;审查批捕时证据无明显疑点,难以发现证据不确定,但作出批捕决定后证据又发生变化而作无罪处理的;批捕后因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为体现刑事政策,或为特殊斗争需要而作无罪处理;在以鉴定结论为关键证据的案件中,依据有效的鉴定结论作出批捕决定,后因鉴定人的故意或过失或认识上的原因致使鉴定结论发生变化而作无罪处理等等。以上列举的都是司法实践中已出现过的批捕后作无罪处理的情形,但这些案件在审查批捕环节并没有过错,以后虽然作了无罪处理,但不是审查批捕之“错案”。所以说,案件在批准逮捕后作了不起诉决定或法院作了无罪判决都不能必然得出批捕决定本身错误的结论。实践中,将审查批捕后是否作无罪处理作为认定错案成立与否的标准,是没有根据的。不论这种无罪处理是刑诉法修改以前的不起诉决定和无罪判决,还是现行刑诉法实施以后的绝对不起诉决定或绝对无罪判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