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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错案标准之我见

审查批捕错案标准之我见


刘国媛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审查批捕中的错案以及衡量错案的标准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在评述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衡量是否属于“错捕”的标准有两条:一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这是法定标准;二是具体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这是事实标准。具体地说,不能认为批捕后作了无罪处理的案件,就一定是审查批捕之错案,而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逮捕条件和具体案件事实与证据为标准来审查确认“批捕决定”和“不捕决定”的对错。
【关键词】批捕;错案;标准
【全文】
  

  “审查批捕错案追究制”是各地检察机关近年来在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过程中实行的一项旨在加强对检察官的监督以确保办案质量的措施。这一制度对于保障人权,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和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什么是“错案”,认定错案的标准是什么?这一问题如不明确,必将会使检察人员心存疑虑,畏缩不前,挫伤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与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负面效应。为此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审查批捕错案标准相关观点述评


  

  对于审查批捕错案的标准,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审查批捕后作无罪处理的案件即是审查批捕错案,错案标准是是否作无罪处理,对此笔者称之为“无罪处理标准说”。这一观点是刑诉法修改以前的通说,有关机关在评选最佳检察院和一流科(处)室时将是否有批捕后作无罪处理的案件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硬性指标就是这一观点的实践体现。一般说来,批捕后作无罪处理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公安机关撤案;二是检察机关不起诉;三是法院判决无罪。根据“无罪处理标准说”,审查批捕后只要出现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就是审查批捕之错案,就没有评选最佳检察院和一流科(处)室的资格,甚至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该观点的逻辑根据在于只有有罪的人才能批准逮捕,所以对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就必须作出有罪认定,否则就是审查批捕的错误。而该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影响是,审查批捕部门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就必须考虑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起诉部门是否起诉,法院是否判其有罪,如果起诉或审判有可能出现困难(即案件有可能作无罪处理),就作不捕决定或退查处理。有人甚至提出“宁可放纵,不可错捕”。为了不出现“错捕”(无罪处理情况)而过分求“稳”、求“准”,有的案件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不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例如,在仅有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情况多为如此)这样一对一的证据时,因担心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环节或审判环节翻供而出现无罪处理情况,认为证据“单薄”而作出不捕或退查决定。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理由的。第一,案件在审查批捕环节已符合逮捕条件就应当作出批捕决定,如果在审查批捕时去考虑此后审查起诉和审判时的情况,无异于用起诉条件和审判条件来衡量逮捕决定;第二,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翻供的情况下就怀疑他(她)以后会翻供,无疑以一种还未曾出现的怀疑结论来定案,是置既存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于不顾,这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没有根据的。随着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实施,司法人员对“无罪处理标准说”提出了疑义,认为在刑诉法的新规定下,将是否作无罪处理作为审查批捕错案的认定标准是不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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