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
如果按份共有人向第三人出卖其共有份额,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其他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这样便产生了按份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在比较法和实践中有如下解决方法:其一,《法国民法典》模式。即根据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各共有人的份额,按比例共同取得拟出卖的部分(《法国民法典》第815-14条第4款规定:“如有多名共有人行使先购权,视他们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比例,共同取得拟予出卖的财产,有相反规定的除外。”参见:《法国民法典(上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32页。),这种解决方法使份额多的权利人得到的多,份额少的得到的少,结果能大体维持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原来的份额比例关系,遵循了实质平等,采用这一模式的还有《魁北克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如数个共有人对某一共有人的份额行使买回权或代位权,该份额依数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的权利的比例在他们中分配。”参见:《魁北克民法典》,孙建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其二,《德国民法典》模式。该法第472条规定当二人以上共同享有先买权时,只能由先买权人总体行使。[21]161此方法仅规定解决冲突的程序,至于份额在先买权人之间如何分配则由他们商定,这种做法体现了意思自治,但成本高而效率低。其三,《巴西新民法典》模式,该法第1322条第0款规定,在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物实施改良最多的人享有优先权,如无此等人,则由拥有最大份额的共有人享有优先权,如果份额相同,则由出价最高的共有人取得。[14]200其四,我国《民事执行拍卖规定》采用的由优先购买权人抽签确定的方法(《民事执行拍卖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但它仅适用于拍卖中共有人之间优先购买权的冲突。此方法虽简单易行,能迅速解决纠纷,但结果的合理性仍值得怀疑。
此外,有学者认为在实践中还存在由出卖人选择谁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做法,[19]47但这事实上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出卖人一旦做出上述选择,此等买卖就转化为共有人之间的份额买卖,依前述分析在此情形下不产生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因此也不存在共有人之间优先购买权的冲突。通过上述比较法分析,可见解决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之间冲突的方法多样,应采用何种模式解决冲突属于立法论层面的问题。由于上述方法各有利弊,结合《巴西新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议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之间发生冲突时,适用如下解决方法:首先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份共有人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对共有物实施改良最多的人优先;无此等人的,则按各自的份额比例取得拟出卖的相应部分。
(二)按份共有人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
关于按份共有人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民法学界讨论热烈,但其前提性问题为两者是否真的存在冲突。据此,笔者根据上述对《物权法》第101条前段的分析,并结合《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区分不同的情形,阐述按份共有人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可能及其解决之道。
第一种情形,按份共有人出卖其共有房屋份额(并非房屋整体)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该房屋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存有争议。肯定的观点认为,按份共有人出卖其房屋份额与该房屋整体的出卖并无本质差别,根据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旨在实现使用人与所有人统一的立法目的,应承认此情形下的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故而存在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26]681-682但笔者认为这一观点的理由并不充分,应遵守《合同法》第230条的文义,否定出卖共有份额时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理由是如果认为在此情形下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结果由于承租人的加入共有关系继续维持,违反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简化共有关系的规范意旨;但如果仅承认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而不赋予其优先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其结果虽不失为公正,却必然违背《合同法》第230条的文义,将其扩大适用于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份额情形。相比之下,超越《合同法》第230条文义的解释实无必要。因此,笔者认为在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房屋份额(并非房屋整体)时,根本不产生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不存在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第二种情形,按份共有人根据“绝对多数决”出卖共有房屋(并非其共有份额)时,产生其他按份共有人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并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否冲突的问题。前述分析表明,应对《物权法》第101条前段的“份额”做扩张解释,承认出卖共有房屋(并非其共有份额)时其他不同意出卖的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从而与《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在此情形下,只有采纳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做法,才可以排除房屋承租人加入共有关系,才符合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简化共有关系之规范意旨。与此同时,房屋承租人的利益仍受保护,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因此,在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房屋承租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以前者优先实属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