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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适用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适用



——《物权法》第101条的解释与完善

黄文煌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101条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约,存在诸多适用上的争议。作为制度分析的起点,应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形成权,从而以避免理论上的缺陷。从解释论的立场出发,可通过民法解释学的方法阐明《物权法》第101条前段的“转让”和“份额”的含义。在《物权法》第101条相关规定阙如的情形下,应通过比较法和规范意旨之分析,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行使的效力和权利冲突等具体问题。
【关键词】《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解释与完善
【全文】
  

  我国《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两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涉及许多细节问题,而上述条文的规定却过于简约,如不作进一步的解释,在下列情形下将产生适用上的争议:


  

  第一,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该条文规定的“转让”应包括哪些情形?由于《物权法》并未规定“转让”的含义,那么可否参照上述《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后段,将其解释为“出卖”?此外,该“转让”是否包括在执行法院判决、破产、法人合并、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产生的按份共有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份额的情形


  

  第二,《物权法》第101条仅规定在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按份共有人并非转让其份额,而是依《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物整体(《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共有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在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的情形时,其他共有人能否依《物权法》第101条之规定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三,《物权法》第101条并未具体规定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为填补此等法律漏洞,在民法解释学上可否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有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第四,在按份共有人履行买卖合同并移转其共有份额的所有权给第三人之情形下,其他共有人能否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或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撤销该所有权的变动并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


  

  第五,在司法实践中,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还将衍生其他一系列细节问题,比如在受让共有份额的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下,是否有《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的适用?数个按份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并存时应如何处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能否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


  

  由此可见,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甚为复杂,而我国《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却过于简单,对于上述司法实践中的细节问题,难以提供直接的适用依据。因此,合理地解释与完善《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为上述争议性的问题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实乃当务之急。有鉴于此,本文拟以解释论为基本立场,围绕上述法律问题,通过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的性质、适用范围和行使的效力等问题的分析,阐释《物权法》第101条规定的不足,并从学理和比较法的角度提出具体的适用意见和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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