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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地役权的从属性

  

  3.有证据证明,有的地役权长时间地不行使,以至于其他地役权的权利人无法知晓其存在,符合权利失效的构成时,则该地役权人不得对抗其他地役权的权利人。


  

  4.既有的证据表明,每个地役权人均无重大过失地不知其他地役权存在,则各个地役权都无对抗其他地役权的效力。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地役权行使过程中发生效力冲突,只能协商解决某个地役权的效力优先问题;若协商不成,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协调每个地役权行使的时间和空间。


【作者简介】
崔建远(1956— ),男,汉族,河北滦南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三民书局,2003.200;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总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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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三民书局,2003.200-20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三民书局,2003.201;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总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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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引自三潴信三.孙芳译.韦浩点校.物权法提要•上、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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