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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探讨

  

  三、关于完善我国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建议


  

  纵观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的有关规定不难发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严禁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但用不正当方法收集的证据(即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并未作明确的规定。正是这种立法上的疏漏导致了诉讼法学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阐释众说纷纭和司法实际部门在这一问题的操作上各行其是。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显然是不利于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的。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不良状况,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具体设想是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后再增设两款:


  

  “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等不正当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以及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收集的实物证据,经查证属实且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故意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或以其他非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两款中的前一款是确认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条款,后一款是对遭受非法取证行为侵害的行为人进行法律救济的条款。笔者相信上述两款的增设将使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更加完备,司法实际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操作起来亦会更加有根有据。


【作者简介】
申夫,单位为中南政法学院。石英,单位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张桂勇:《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6期;简布礼、余向阳:《非法证据效力的矛盾冲突与协调》,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6期。
傅宽芝:《违法证据的排除与防范比较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1期。
熊秋红:《英国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处理之评析》,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9页。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39页。
参见张桂勇:《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6期,第53—59页。
参见谢啸林:《论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与采信》,载《法学》1997年第2期,第35页;赵厚轩:《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材料取舍之我见》,载《当代检察官》1996年第5期,第16页。
参见戴福康:《对刑事诉讼证据质和量的探讨》,载《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4期。
受犯罪浪潮的冲击,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对证据排除规则增加了两项例外——“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的例外”;此外,在适用米兰达规则方面还提出了“公共安全”或“紧急状态”的例外。
参见赵厚轩:《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材料取舍之我见》,载《当代检察官》1996年第5期,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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