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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及规律

  

  可见,遗嘱继承理念产生及变迁的深层原因在于它的社会经济根源。它说明人们对遗嘱继承现象的认识活动、认识的发展、认识成果的取得,是受客观经济规律支配的。客观性是一切规律最根本的性质,是规律成其为规律的必要条件。[27]19经济的发展,为遗嘱继承理念培育与实现提供坚实的客观基础。经济的变化会直接导致继承关系中主体利益的变化,对主体原有的法权要求形成冲击,形成新的法权要求。由于遗嘱继承理念具有复杂的层次性和强烈而全面的表现性,因而当社会经济条件不能或没有能力同时展示遗嘱继承的丰富性的时候,遗嘱继承理念的各个层次的显现就只能在时间流程中轮流坐庄了。这就决定了遗嘱继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分别表现出家族、个体、社会三种不同的主体本位存在形式,并决定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相应表现为家族、为个体、为社会的三种不同的遗嘱继承现象。可见,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遗嘱继承三要素的具体展现并不是一蹴而就地达到和谐统一,而是在生产力的支撑下大致经历了一个相互挤压、逐步实现、和谐共生的发展过程,即整体上呈现出由以家族性表现为主到以个体性表现为主再到以社会性表现为主并向家庭和社会回溯提升的历史进程。


  

  现代继承法在制度设计上主要考虑的是三个方面的因素,即个人、家庭和社会三者利益的调和。这是人类进取的要求,也是遗嘱法所追求的目标。首先,这种趋势合乎人类的理性和法律的目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还有一条绝对不应该忽略的至理,而今日正是已被许多变态政体所遗忘了的,就是‘中庸’(执中)之道。”[6]273法律的目的应该永远是维持适中而非极端。耶林也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20]115其次,这种趋势是合乎人性的制度安排。因为“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28]13文艺复兴后的欧洲资产阶级学者多把人性看作感性欲望、理性、自由、平等、博爱,他们大都从人的本质存在、天然权利等角度来阐发人性,反对封建制度对个性的束缚,遗嘱继承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遗嘱人的意志自由。第三,这种趋势也是合乎公平正义的。现代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在遗嘱继承中规定了特留份或抚养费制度,这既体现了社会道义,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作用,又减轻了社会负担,体现了社会公平。最后,这种趋势更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下的时代精神相一致。20世纪以后,生产的社会化和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化思潮的指引,使得遗嘱法之归宿是加强对弱者的保护和对秩序的尊重。尽管大陆法系国家仍以法定继承为主,英美法律国家仍以遗嘱继承为主,但两大法系都不同程度地将个人、家庭、社会三方利益结合起来,体现了当今世界各国的遗嘱继承立法之趋势。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西方的遗嘱继承理念的变迁是历史长期演生的一种复杂的法律文化现象,蕴含着西方思想家、法学家们对个人、家庭与社会的理解和感悟,体现着西方遗嘱继承的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遗嘱继承法理念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即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中的个人、家庭与社会三方面利益是始终连在一起的,在每个时期都是共存的,但三者的地位、强弱又是在不断变化的,可以说是此起彼落,轮替不止。这种相互更替运作和趋于调和平衡的动力在于经济条件决定下的人的内在三重属性都欲获求实现的矛盾运动。它也表明了遗嘱继承这一反映财产继承的家产分配方案,既要保护人类因私有财产的增加而萌发的“自由意志”的动机,保证个人最大限度的自我扩张;也要保护人类因情感和责任而生发的“家族协同”与“社会利益”的需求,保障每个人都过上一种人类应有的生活。遗嘱继承的目的就是要促进个人、家庭与社会三者利益的统一和谐,逐步趋向个人利益、家庭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然而平衡并非易事,这种平衡只能是动态的,是无限的接近。当代世界各国遗嘱法在基本适应和顺随了人类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坚持遗嘱自由与限制并举,在相互矛盾的“自由意志”、“家庭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实现了大致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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