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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及规律

  

  “家族协同说”、“意志说”与“社会利益说”代表着不同历史形态和不同历史阶段的遗嘱继承理念,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思想家及法学家们在继承问题上对家庭、个人及社会三者利益关系的探求。从整个继承理念变迁过程来看,表现出了从“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再到“社会利益说”这样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个变迁过程中,个人、家庭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对立和区别,同时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有机整体性和辩证关系,又使这一变迁呈现出多样性特质。


  

  二、遗嘱继承理念变迁的多样化特质


  

  (一)进程中的交互性


  

  交互性是指虽然从总体上看,从“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到“社会利益说”是遗嘱继承理念变迁的普遍性规律,但如同整体和部分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依存一样,“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和“社会利益说”在每个历史时期是始终共存的,因为思想的逆流和反对的声音从古代就不绝于耳。


  

  在“家族协同说”占统治地位之古代,亦不乏体现“意志说”的遗嘱继承理念的存在。罗马遗嘱法在古代社会中堪称最完备,影响巨大,罗马中后期的遗嘱法不仅对遗嘱行为规定了较为详细的行为规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提出了对一切表意行为均具有意义的法律概念和规则。罗马遗嘱学说之丰富与其存在着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盖尤斯就是罗马2世纪十分著名的法学家,他的代表作《法学阶梯》有关遗产继承的内容占了全书三分之一的内容。[18]2-3他对遗嘱继承的阐述,最大的特点是注意从主体资格的角度和真实意思表示分析遗嘱的有效性,因为这是发生遗嘱继承的前提和基础。“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首先我们应当看看立遗嘱人是否具有立遗嘱的权能”。[19]118并认为:“幼儿和少年与精神病人没有很大差别,因为那个年龄的未成年人不具有任何识别能力。”[19]234盖尤斯遗嘱继承的理论影响深远,后世的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条款均可在他的思想中找到其依据。


  

  同样,近代的遗嘱继承“意志说”喧嚣尘上,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它在尊重被继承人自由意志之时,割裂了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自然的家庭联系,不可避免地受到同时代持“家族协同说”学者的批评与质疑。


  

  黑格尔就认为家庭制度具有极高的价值。[20]89家庭是直接的伦理实体,是以爱为规定的集团。家庭的自然解体,在财产方面就发生继承的后果。他对继承概念的界定是:“这种继承按其本质就是对自在的共同财产进行独特的占有。”[21]290-191故他赞同“家庭协同说”。在黑格尔的眼里,财产的遗嘱继承制度,一般是建立在遗嘱者个人的任性的基础上的。所以,他对遗嘱继承的态度是:“不能把死亡者赤裸裸的直接任性建立为立遗嘱权的原则,尤其如果这种任性违反了家庭的实体性的法。”[21]192黑格尔认为,只有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下遗嘱才能订立。第一,立遗嘱的任性权利必须随着家庭成员的分散和疏远而产生或扩大。或者说,只有当这种分散和疏远使家庭关系达到无效的程度时,才能承认纯粹主观意志的处分为有效。第二,用遗嘱造成的所谓“友谊家庭”,只有在婚姻所组成的较亲近的家庭缺乏子女的时候,才能够成立。[22]154也就是说,尽管黑格尔认为遗嘱以任性为基础,但原则上并不反对遗嘱制度。他反对的是把死者的赤裸裸的任性确定为遗嘱权的法律原则,反对用这种任性来对抗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反对削弱家庭的伦理性,使继承更加合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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