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立法过程中严格从逻辑理性、实践理性、价值理性三个维度进行考量,致力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明确性、完备性,才能使一部法案出台后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避免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和扭曲,减少不必要的立法、执法和守法成本,更好地维护法律所应有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作者简介】
吴玲玲,中国社会科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
宪法行政法方向)。
【注释】王洪:《法律逻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0页。
刘百军:《我国首例律师要求会见权案被驳回》,《法制日报》2008年8月6日。
刘子龙:《杨佳事件,刘子龙律师给上海公检法公开信》,转引自中国铁道论坛国内外资讯之《杨佳袭警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判处死刑》,2008年10月20日访问。
孙继斌:《
律师法与刑诉法冲突 人大法工委:按
律师法执行》,《法制日报》2008年8月17日。
律师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
刑事诉讼法》第
96条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蒋安杰、贾志军:《新
律师法如何与
刑事诉讼法衔接》,《法制日报》2008年2月25日。
《
刑事诉讼法》第
93条第2、3款: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前引。
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
律师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6页。
律师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前引。
前引,王洪书,第51页。
汪建成:《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应当处理好的几组关系》,中国律师网,2008年9月25日访问。
前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