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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管辖转移消解法院角色尴尬

  

  其一,受骗法院为诉讼欺诈案件的管辖权法院时的指定管辖。在诉讼欺诈案件提起公诉时,如果检察院已经指定管辖,受骗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自然应当指定与被指定公诉机关辖区相同的、受骗法院的同级法院管辖。如果公诉机关没有指定管辖,受骗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应当在得知该诉讼欺诈案件提起公诉时,在本辖区内指定受骗法院的其他同级法院管辖。此时,受骗法院有义务将本院不宜审理该诉讼欺诈案件的情况,告知其上一级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其二,受骗法院的下一级法院为诉讼欺诈案件的管辖权法院时的指定管辖。在诉讼欺诈案件提起公诉时,如果检察院已经指定管辖,受骗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自然应当指定与被指定公诉机关辖区相同的、管辖权法院的同级法院管辖。如果公诉机关没有指定管辖,受骗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应当在得知该诉讼欺诈案件提起公诉时,在受骗法院的辖区以外、本法院的辖区以内指定管辖权法院的同级法院管辖。此时,受骗法院有义务将其下一级法院不宜审理该诉讼欺诈案件的情况,告知其上一级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其三,受骗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诉讼欺诈案件的管辖权法院时的指定管辖。在诉讼欺诈案件提起公诉时,如果检察院已经指定管辖,管辖权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自然应当指定与被指定公诉机关辖区相同的、管辖权法院的同级法院管辖。如果公诉机关没有指定管辖,管辖权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应当在得知该诉讼欺诈案件提起公诉时,在本法院的辖区以内指定管辖权法院的同级法院管辖。此时,诉讼欺诈案件的管辖权法院有义务将本院不宜审理该诉讼欺诈案件的情况,告知其上一级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其四,受骗法院为最高法院时的指定管辖。不论该诉讼欺诈案件应由哪一级别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均应当由最高法院自行审理而不应指定地方法院管辖,以避免诉讼欺诈罪审判法院为讨好最高法院重判被告人。此时,诉讼欺诈案件的管辖权法院有义务将本院不宜审理该诉讼欺诈案件的情况,逐级告知最高法院予以提审。


  

  四、结语


  

  由于诉讼欺诈犯罪侵害了受骗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受骗法院或者其上、下级法院审理该诉讼欺诈案件,具有诸多的角色尴尬、面临诸多的合法性质疑,影响了择一重罪处断判决的可接受性,实行法院回避是一种务实的选择。鉴于现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法院回避、亦未赋予被告人管辖异议权,应当通过普遍的指定管辖制度来实现程序正义。


【作者简介】
张继明,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烟台大学法学学士、山东大学在职法律硕。
【注释】见欧阳竹筠、汪飞容:《诉讼欺诈行为定性之探析》,《河北法学》2005年第10期。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参见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月,第738页。
张明楷:《论三角诈骗》,《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10页。
参见于改之、赵慧:《诉讼诈骗行为性质之认定--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座谈纪要》,《法学评论》00年第1期,第0页。
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633页。
董玉庭:《论诉讼诈骗及其刑法评价》,《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例如,以虚假的收养、婚姻等身份关系诉讼影响继承权,进而非法占有死者遗产、损害赔偿金等。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37页。
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1996年版,第9章第3节。
参见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9525,2009年3月9日访问。
参见刘霜、任彦君:《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及其借鉴》,《河北法学》2005年第3期。
[美]理查德·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0页以下。
转引自[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刑法哲学》,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7页。
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
参见[美]C·A·奥尔巴克等:《美国民事案件诉讼程序》,罗典荣译,《国外法学》1981年第6期,第36页。
这里的被害人取广义的理解,即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乃至国家和社会。另外,妨害司法罪侵害的是国家司法权整体,但考虑本文提出的角色尴尬主要存在于受骗法院,故仅将具体审判权力直接受到侵害的受骗法院作为研究对象。
韩忠谟:《刑法原理》,台湾新化印刷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95页。
张明楷:《论三角诈骗》,《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参见杨旺年:《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及其保障》,《法律科学》2002年第6期。
王松峰、赵霞:《试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自诉主体》,《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8年第2期。
李浩:《基本国情中的消极因素与民诉法的修订》,《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
费孝通:《乡土中国》,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8页。
其实,这种角色尴尬,在诉讼欺诈案件的管辖权法院为受骗法院的直接上、下级法院时同样存在。但由于该情形与受骗法院对该诉讼欺诈案件直接拥有管辖权相比不够典型,不再专门论述,只在文末的具体制度设计上予以体现。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刘庸安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页。
唐军:《蛰伏与绵延--当代华北村落家族的生长历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
张曙:《刑事程序公正的心理学分析》,《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徐静村:《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
陈岚、王媛媛:《刑事被告人的审判管辖异议权初探》,《河北法学》2003年第3期,第93页。
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6页。
孙莉:《德治及其传统之于中国法治进境》,《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参见[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页。
参见梅胜、向红:《刑事诉讼审判公开的缺陷与完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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