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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领导亲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思考

  

  ——地方政府领导亲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责。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据此规定,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特别是对明显违法且社会影响大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当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应当通过召开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形式,以“集体讨论”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亲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条直接规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各级政府,其领导应当以“同意”或“集体讨论”的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亲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亲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至少能够产生如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政府领导亲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意味着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最高行政机关履行了宪法、地方组织法、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为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依法行政作出了榜样。二是可以及时、有效地纠正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政府不当甚至违法的行政行为,能够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和保障功能。三是可以使政府领导及时敏锐地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好的经验,有助于本级政府能够从正反两方面针对性地制定出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的措施,快速提高本地区的依法行政水平。四是有助于改变政府领导方式。尽管宪法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但是如何行使这一权力,这就涉及到领导方式问题。政府领导亲自审理案件,是依法行使领导权力的体现,是对传统领导方式的极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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