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政府领导不亲自审理案件的原因
尽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各级政府)的负责人应当对所属法制机构提出的案件审查意见进行“集体讨论”,但是在实践中极少见到各级政府的负责人“集体讨论”,更鲜见负责人亲自审理案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粗略分析后,感到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可能是:
——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关于政府领导亲自审理案件的规定刚性不足。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领导应当亲自审理案件,仅是较为含糊地规定了“集体讨论”,既没有规定集体讨论的规则,也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不履行集体讨论职责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乏力。尽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定期检查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刚性不足的原因,在实践中很少见到上级政府将下级政府领导是否亲自审理案件作为检查的内容之一,从而出现了“有监督无力度”的情况。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对“政府职能转变”的理解不深刻。政府领导不亲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表明,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尚未认识到转变政府领导方式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更没有认识到政府领导亲自审理案件是转变政府领导方式的有效措施。在日常工作中,这些地方政府领导习惯于依靠会议、文件、批示等传统方式实现领导权,没有意识到在依法行政的背景下,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以“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更能规范、有力地对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实现领导权。
三、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中关于政府领导亲自审理案件规定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现行有效的行政复议制度,笔者感到这两个制度对政府领导亲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规定均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