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地方政府领导亲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思考

关于地方政府领导亲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思考



——写在行政复议法修改之际(三)

贾凝毅


【关键词】地方政府领导;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全文】
  

  《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意味着我国自1990年起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则意味着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得到了完善。但是,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后二十年的实践表明,在全国范围内,省、市、县三级政府领导亲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事例屈指可数。笔者认为,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应当强化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亲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规定。


  

  一、实践中地方政府领导亲自审理案件的情况


  

  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自1990年正式建立以来,作为主要行政复议机关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领导亲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如何?对此问题,笔者试图通过三个渠道管窥:


  

  ——从笔者的亲身感受所了解的情况。笔者于1999年开始专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在十余年的政府法制工作实践中,至今尚未看到或者听到本地哪个县长、市长或者副县长、副市长亲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新鲜事”。在日常工作中,所见所闻最多的是政府法制机构对于拟作出撤销决定的案件报请政府领导审批。


  

  ——从中央级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所了解的情况。在各类中央级的报纸中,除《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于今年6月份对江苏海门市市长亲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新闻进行报道外,在此之前从未见到过类似报道。反过来讲,也正是因为此事十分鲜见,才被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和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详细而高调地予以报道。


  

  ——从互联网搜索的信息中所了解的情况。在互联网搜索的结果表明,关于政府领导亲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仅有江苏海门市市长于今年6月亲自审理案件这一条信息。


  

  通过上述三条渠道管窥的结果是,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看来仅有江苏海门市市长亲自审理案件这一个案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