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经验之二在于,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而且还需要详尽的组织和规划。在俄罗斯联邦正式开始其司法改革之前,叶利钦总统先是向当时的国家最高苏维埃提出了《俄罗斯司法改革构想》,对拟进行的司法改革进行统筹的组织和安排,做到有的放矢,避免改革中目的不明确,多走“弯路”。同时,由于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是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进行的,需要联邦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强力推进,无论是在叶利钦时期还是在普京时期,离开总统的直接推动,司法改革将会举步维艰。而普京时期的司法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成效,也在于以普京总统为首的联邦中央的推动。此外,联邦中央的强力支持和推动,也是营造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秩序的需要。
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经验之三在于,司法改革是国家政治改革和法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循序渐进的改革进路,切不可急功近利。司法改革固然是一种制度的“革新”,但是这种革新是建立在既有制度的基础之上的,有其历史延续性。“革命式的”、“激进式的”和“一步到位式的”改革,固然有其“快刀斩乱麻”的改革“快感”,但是也容易斩断制度的延续和文化的传承,使既有的法制改革功亏一篑,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事实也表明,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属于“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渐进式改革,在改革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积累经验,最终成就了其司法改革的成功。而且,俄罗斯联邦现行的司法制度,也都是在继承和发展苏联时期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现时代的要求和实际国情进行改革而建立起来的。毕竟,归根结底,司法改革是司法制度的一种自我继承、自我创新和自我完善。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经验,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经验,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中国的司法改革,一方面,必须要立足中国的实际国情,并在总结和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不断革新。另一方面,还应当加强中央的组织、领导和规划,坚持循序渐进的司法改革进路,从而在实践当中实现自我完善!
【作者简介】
王圭宇,男,汉族,河南禹州人,郑州大学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大学(Санкт-Петербург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СПбГУ)联合培养2009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郑州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俄罗斯法学、宪政制度以及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