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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关于对死刑案件质量,需要研究许多问题。例如,根据死刑案件质量问题的分类,在死刑案件的诸多质量问题中,研究如何处理不同类型的质量问题。从案件实体问题的角度分析,死刑案件质量的最理想状态是不枉不纵的处理结果,而死刑案件质量若发生问题,则可以分为未实现“不枉”或未达到“不纵”这两种情况。区分这两类质量问题,对相关问题的分析是有意义的。显然,在“不枉不纵”与“或枉或纵”的选择中,“不枉不纵”毫无疑问是唯一的选择;但一旦面临“或枉或纵”的选择时,需要我们保持坚决的态度,即避免发生冤杀这种无可挽回的错误。对此,如果立场不够坚定,将使我们在此后的讨论中陷于困境。据此,应当明确的结论是,一旦在或枉或纵之间的选择不可避免的话,重要的是在死刑案件中绝不允许发生不可弥补的错误。


  

  当然,应当认识到,除了传说中的绝不可能出错的神的审判,人世间的审判绝不出错只不过是一种良好的愿望。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一方面,需要在办理死刑案件时特别小心,避免发生质量问题,尤其应防止发生冤杀这种不可弥补的错误;另一方面,则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发生不可饶恕的错误。如果说人世间的审判绝不出错是一种神话的话,如果说即使万分谨慎也可能发生不可弥补的错误的话,那么,我们至少应当避免发生不可饶恕的错误。所谓“不可饶恕的错误”是指,已经对冤杀这种不可弥补的错误有了意识,仍然未能防止其发生的错误。


  

  在死刑案件不可弥补的错误中再分类出一种所谓“不可饶恕”的错误,根据的是错误发生时相关主体的主观原因。如果发生冤杀这种不可弥补的错误,原因是任何人均未能发现问题,那么,就将是一种可以饶恕的错误,因为我们不能要求人间的审判不会发生任何人均未意识到的错误;但如果发生不可弥补错误的可能性已经被揭示而未被有效消除,或虽然无人揭示但审判者已经意识到可能发生不可弥补的错误时,仍然导致死刑案件发生不可弥补的错误,那就是不可饶恕的。对这种质量问题,我们应当并且能够预防、避免。


  

  基于上述所论,关于死刑案件的质量,我们需要着重强调的观念是:死刑案件的质量问题既包括案件处理的实体问题,也包括办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在避免和解决死刑案件的质量问题时,重要的不仅是根据不枉不纵的要求不发生错案,而且,一旦必须在或枉或纵上进行选择的话,应当避免发生冤杀这种不可弥补的错误;虽然不可弥补的错误在死刑案件中可能也难以绝对避免,但我们有责任避免发生不可饶恕的错误。


  

  2.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在讨论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说明。刑事证明标准是这些年来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学术界所讨论的两种对立的刑事证明标准,即所谓的客观证明标准和法律证明标准,并无本质区别。不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心确信”,以及英美法系国家所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均具有基本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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