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Standard of Proof in Death Penalty Cases and Revisions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王敏远
【摘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使死刑裁判能够达到最高程度的证明要求,死刑案件不仅要经得起历史检验,更要经得起现实检验。一方面,在死刑案件程序中应当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一方面,应完善法庭质证规则。在死刑案件的合议中,必需建立与其他刑事案件“多数决定”不同的规则,就事实和证据问题采用“一致同意”的特别规则。
【关键词】死刑复核权;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
【全文】
对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的情景,人们普遍寄予厚望,认为这必将有利于贯彻、落实我国传统的慎用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然而,应当看到,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不仅有着普遍认同的积极意义,而且存在着必须认识到的风险:这将使我国的司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因为,与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工作中若出现失误的情况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之后,若再出现诸如“被害人复活”、“真凶再现”之类的失误,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死刑案件的质量已经成为更加突出的问题。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后,死刑案件的质量问题显得极为突出,[1]为此,我们有必要讨论如何避免、处理死刑案件的质量方面可能发生的问题。关于死刑案件如何避免、处理可能发生的失误,需要探讨的问题很多,在此只围绕与死刑案件质量密切相关的证明标准问题展开讨论。笔者认为,死刑案件是否达到最严格的证明要求,是衡量死刑案件质量的基本标准,也是处理死刑案件质量问题的关键。因此,需要对这个问题予以足够关注、认真研究、妥善解决。
一、若干基本概念的说明
为深入探讨关于死刑案件质量及证明标准等问题,避免对相关概念的理解产生歧义,首先需要说明几个具有基础意义的概念。
1.死刑案件的质量要求
我们在此探讨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目的在于解决死刑案件的质量问题。因此,首先需要对“死刑案件的质量”的含义予以说明。“死刑案件的质量”是个含义复杂的概念。影响死刑案件质量的既包括实体方面的因素,如定罪与量刑准确与否,事实清楚与否,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等,也包括程序方面的因素,如辩护权是否得到了有效保障,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是否公正等。概括地说,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的因素决定了死刑案件的质量,因此,我们需要从这两个方面来认识死刑案件的质量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基于实体公正具有无可争辩的重要意义——鉴于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本身就是个解决实体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在此讨论的着眼点将更多地集中在实体问题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