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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

  

  又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强化律师作用。刑事诉讼法自96年修正以来,在实施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刑事辩护难。所谓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取证难,发表意见难,听取意见更难。总之刑事辩护环境恶化,律师作用难以发挥,控辩力量对比进一步失衡。这应当成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关注的重点。为此,立法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辩护人的职责,在辩护人的责任上增加程序辩护的内容,辩护人有权收集、提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立法没有明确赋予律师的辩护人地位,从而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名不正,言不顺。应当改为,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三是扩大律师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后,一方面要使律师依照现行法律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辩护律师的权利应相应扩大,不再限于了解罪名权、会见权、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权等,还应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侦查人员讯问时在场权等,以充分发挥律师实体和程序的辩护作用。四是提前指定辩护的时间,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审判阶段才有指定辩护的要求,只有人民法院才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义务。显然,这一规定已经落后于我国辩护制度的发展。应当改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义务和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责任。


  

  复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众所周知,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已于今年一月一日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对于我国刑事司法中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基本死刑政策,防止错杀、贯彻少杀慎杀,保障人权,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却极为简略,很不明确,仅第202条对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作了要求,影响了司法实务中死刑复核的程序运用和死刑复核整体制度效能的发挥。此种状况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予以解决。从目前死刑复核的实际运作状况来看,死刑复核采取类似法院内部行政审批性质的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程序不公开,当事人不知情,控辩双方不参与。笔者以为,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应当明确是一种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应当以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和加强对死刑案件质量的监督为重点。如有学者对控辩双方参与问题提出建议,主张被告人有限参与,辩护律师必须参与,检察机关应当参与,被害人灵活参与,并建议死刑复核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定罪与量刑等。[5]这些探讨和见解,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刑诉立法的完善,很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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