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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

  

  二是要确立程序法定原则,弘扬程序正义理念。程序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在英美法系则与正当程序理念接近。其含义,一方面要公正地实施程序的规定,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禁止国家滥用权力,要求国家权力自我限制,赋予公民防御权利借以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当然,法律规定的程序本身应当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具备正当性。另一方面,要建立起能够发挥作用的刑事司法制度,以惩治犯罪,伸张正义。[3]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长期存在的另一问题是重实体轻程序,偏好结果忽略过程。诉讼程序仅被视为实现实体法目标的工具和手段,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宗旨只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由于刑事诉讼是国家权力运作的典型场域,极易因公权力的扩张和任意而造成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侵犯,因此发挥程序和程序法对权力的规制作用进而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就显得尤其重要。据此,在刑事诉讼中,我们既要重视程序在实现刑事实体法目的方面的工具作用,更要强调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确立程序法定原则,弘扬程序正义理念。刑事诉讼法应当通过再修改致力于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


  

  三是要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公正与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效率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效率的基本尺度。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该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但是应当看到,公正与效率也存在矛盾的一面,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正为优先。任何丧失了以公正为前提的效率只能是一种更大的“恶”,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4]事实上,诉讼公正的实现正是依赖于一套缜密、复杂的程序,这也必然意味着在效率上的某种牺牲,因此片面强调效率、过分追求效率,实际上是对程序公正的漠视,有可能退回到“从重从快”的老路上去。这是我们在进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所必须尽力加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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