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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


卞建林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
【全文】
  

  目前,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预期修改草案将于今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鉴于此,笔者在此围绕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若干问题略述己见。


  

  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以后,已于1996年3月1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一次修改。应当说,经过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迄今近10年的运作实践,现代刑事程序法治的观念、原则、制度的影响已经得到人们更普遍的认同,同时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一些重要的背景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认真考虑的。


  

  首先是其间我国宪法于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重要的修正,“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载入宪法中。以民主科学的刑事诉讼立法为基础的刑事程序法治将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构成部分,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特征的刑事诉讼活动更是直接关涉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具有“应用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应与时俱进,彰显依法治国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其次,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2月批准了前一公约,对后一公约的批准工作也已列入了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作为国际上最为重要的两个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设定了刑事司法特别是公正审判的国际准则。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与公约的有关要求相比,显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因此在立法修改时需要参照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作进一步完善。另外,2005年我国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各缔约国的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同样需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以贯彻落实公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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