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死刑复核结果的监督问题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最后一级审判机关,其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后所作出的死刑复核结果具有最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全面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结果进行审查监督,如果在审查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结果存在错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能向作出死刑复核结果的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由于死刑案件重大,要纠正死刑复核裁定中的错误,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在同一审判委员会之下,最高人民法院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往往十分困难,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对某一证据效力或者法律问题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更难以纠正自己的错误。因此,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面临着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结果如何有效地进行法律监督的难题。
3.死刑复核程序中遇到的非死刑判决的监督问题
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对所有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介入所有的死刑复核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最高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被判死刑的共同犯罪案件进行死刑复核时,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介入死刑复核过程中,发现其他被告人的非死刑判决存在错误时,如何进行法律监督,将会面临很大困难。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案件经过二审后,二审法院作出的非死刑判决已经生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发现其有错误的,只能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将全案抗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而依照死刑复核程序的要求,全案已经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时再提出再审抗诉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发现的非死刑判决错误向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庭提出,由于死刑复核法庭不负责处理非死刑判决问题,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种法律监督也会失去意义。因此,对于部分被告人被判死刑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非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中将面临无法进行监督的困难。
三、完善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之建议
为了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死刑复核程序依法进行并作出正确的裁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一)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相关立法
完善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保证死刑复核裁定公正合理的重要前提,因而在对目前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改革时,应当以使死刑复核程序回归其司法属性、强化其诉讼特征为切入点,积极推进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遵循审判程序的基本原理,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为由控、辩、审三方均参与其中的审判程序。为了保证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并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应当完善以下相关立法。
1.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方式
由于现行法律对死刑复核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导致实践中法院对死刑复核采取秘密的书面审查,检察机关也只能采取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这一种监督方式。随着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为了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必须修改法律,完善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式。虽然目前学者建议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可以采取书面审、书面审加提审被告人、开庭审理和听证程序四种方式,但是,笔者认为,死刑复核审原则上不宜采取书面审和开庭审理,因为书面审难以有效地发现问题,无法起到“把关”的作用;而采取开庭审理就等于增加了一个“第三审”,不符合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因此,死刑复核审可以考虑采取书面审加提审被告人和听证程序两种基本模式。
根据死刑复核审可采取的上述两种模式,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除了应当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这种监督方式外,还应当增加以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方式:(1)提审被告人时在场或者出席听证审。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审采取书面审加提审被告人的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被告人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派员在提审被告人时在场,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派员的情况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询问被告人后,也可以讯问被告人。为了核实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有关证人等。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审采取听证审的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则有权派员出席听证程序,就案件的有关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或看法,并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听证活动是否依法进行。(2)调阅或者查阅死刑案卷。为了保证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发现问题,应当允许最高人民检察院调阅或者查阅死刑案卷。而要保证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及时调阅或者查阅死刑案卷,就必须保证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及时知悉死刑复核的开始时间,为此可以考虑采取两种途径:一是省级法院作出死刑判决或裁定并将死刑判决或裁定书送达省级检察院后,省级检察院将死刑判决或裁定书副本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接到省级法院报送的死刑复核案卷后,及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调阅或者查阅死刑案卷。(3)审查死刑复核结果。审查死刑复核结果是发现死刑复核有无问题的最后一道关口,要保证该关口能够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在修改法律时,就可以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复核裁定后,应当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