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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此外,在我国建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允许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还有利于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因出现死刑错案而带来的社会压力和责难,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全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要对全部死刑案件进行复核并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在这个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无法避免出现个别错案,一旦出现错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就会受到社会的质疑,并会招致社会媒体和广大公众的责难。如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独立进行死刑复核程序,不允许检察机关介入,对于社会上的这种质疑和责难,最高人民法院往往难以解释,即使给出了自认为合理的解释,社会公众也不会真正相信,这无疑会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压力和公信力。如果允许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建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就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起到“法律保障”和“见证人”的双重作用,从而可以增加社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结果的信任,万一出现错案,也可以分担最高人民法院来自社会的压力和责难。


  

  二、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面临的难题


  

  随着“下放”25年之久的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将会集中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其法律监督任务必然相应地加重。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不仅会彻底改变过去几十年来死刑案件审理和复核的模式,而且会彻底改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在这种变革过程中,不仅最高人民法院会遇到资源不足、政治风险、职能难题、系统性问题和程序性障碍{5},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也将面临许多难题。


  

  (一)机构和人员问题


  

  由于目前死刑案件数量较大,进行死刑复核需要一定的机构和人员,这是“两高”面临的共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自决定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为了做好死刑复核工作,已经新成立了三个刑事庭,共增加300多名法官。加上原来两个刑事庭,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有五个刑事庭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和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而需要一定的机构和人员,否则,死刑复核法律监督难免重蹈“名存实亡”之覆辙。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看,能够承担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任务的机构,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厅。而公诉厅现有人员28人,其中,具有检察官资格的只有26人,目前公诉厅承担着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对下级公诉部门的业务指导、考核统计等大量工作,如果再增加对最高人民法院所有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任务,显然难以承担。因此,人员不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法律监督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因此,为了履行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必然面临着是在公诉厅中设置专门的机构,增加人员,还是专门设置与各职能厅平行的死刑复核监督厅,并配备相应人员的问题。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任务,可以向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借调人员,但是,由于死刑二审要求全部实行开庭审理,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人员也十分紧缺,[2]这使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省级检察院借调公诉部门的人员几乎成为不可能。更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的人员与最高人民法院刑庭的人员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的检察官几乎没有参与过死刑复核程序,因而对如何进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比较陌生,他们既缺乏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经历,更缺乏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经验,而最高人民法院刑庭的法官(特别是目前从省级法院抽调上来的法官)则不同,他们都曾参与过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复核业务较为熟悉,具有丰富的死刑复核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这种“两高”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人员业务经验和能力方面的差距,更加剧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人员力量方面的不足。


  

  (二)监督方式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出席法院的审判活动;二是列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三是审查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其中,第一种方式最为重要,因为只有参与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才能及时、直接地发现其审判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也才能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第三种方式也十分重要,因为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一旦发现其有错误,就可以通过行使抗诉权这一法律监督手段,要求上一级法院予以撤销或者改判。但是,就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来说,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采取第二种监督方式,即列席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3]因为在过去的20多年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都是采取书面的审查方式,没有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就无法出席法庭审判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进行审查,但是往往难以及时进行审查,[4]即使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发现了错误,也无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对于最高人检察院来说,第一种和第三种监督方式将无法发挥作用,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在一审程序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多种监督方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将无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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