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对人格权商业利用的保护也适用一些普通人格权受侵害的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这些责任方式,对于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一些自然人,尽管其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具有极高的商业利用价值,但不论他人以何种代价,权利人都不愿让自己的人格标识成为一种商品,如具有极高政治地位的国家领导人、杰出的作家、科学家等等。甚至他们在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被商业利用而受到侵害时也不愿接受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这时,采取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救济方式,更能显示对其人格的尊重。
此外,普通法系国家的仿冒(冒充)之诉制度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具有借鉴的意义。对以仿冒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侵害自己的人格标识的行为,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公开权中的禁令救济也值得我们学习,禁令,也称之为禁止令,是指为制止侵权行为,从而使权利免受侵害和侵害危险的一种措施。它类似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权和在诉讼中的对停止侵权先予执行的裁定。在人格权商品化的领域,对于那些损害数额不大的,禁令是一种有效的救济方法,应当更多的采用,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当事人的权利。[13]
【作者简介】
李林启,男,河南原阳人,法律硕士,现为新乡学院政法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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