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责任
李林启
【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化以及新闻传媒的发达,使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显著提高,人格权商品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面对人格权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权利受侵害现象,明确其侵权责任,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止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擅自使用、假冒使用、模仿使用及低毁使用等。判定人格权商品化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侵权构成要件主要为行为违法性、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侵权行为足以误导公众。侵害人格权商品化的责任方式,应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兼采其他责任方式。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责任
【全文】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人格权具有专有性和非财产性,即它与自然人的人身紧密联系,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从观念上对它作出评价。在现代商业社会,随着大众传媒、商业广告的日益发展,当一个人从事商事活动时,他的人格利益在营利目的的驱使下,为了适应商业活动需要的人格因素的一面就凸现出来,其非精神的人格利益也就显得更为重要。如姓名权、肖像权等,其姓名、肖像等在标识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身份时,也在表示该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尤其是它体现了对交易活动如交易机会、交易数量、营利数额等所具有的无形的但有力的影响,人格权中的财产价值日益显现,因此使得姓名、肖像本身也成为一种有价可循的财富,人格权的商品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1]人格权商品化过程中,因其具有的财产属性,相应的权利极易受到他人的侵害,而且受侵害的方式日趋多样,后果日趋严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面对人格权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权利受侵害现象,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一、人格权商品化的侵权形式
侵害人格权商品化的行为,是指未经授权,又无法律许可,擅自对他人人格标识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行为。在实践中,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侵害形式可谓多种多样,如有人模仿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形象出现在中国商品的广告上,在中国的电视画面中谈笑风生,推销中国的商品;在某些风景名胜区,有人模仿毛泽东、蒋介石的形象,招徕生意,获取报酬;与著名笑星赵本山名字谐音的“赵本衫”商标已被北京一家公司注册成功,并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叫卖;与赵本山同命运的还有歌星谢霆锋、刘德华、彭丽媛,与他们的名字谐音的“泻停封”、“流得滑”、“膨立圆”分别被注册为止泻药、涂改液、丰乳霜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