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证明方法与程序(上)
周洪波
【摘要】诉讼主要与证明有关,从证明方法的类型及其合理性来解释和评价程序的制度与实践,应该是刑事程序法律比较的一个不可或缺、但未受足够重视的重要视角。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不同的程序法规范决定了在认识论上区分的证明方法模式的合法性差异,而司法的现实需要和不同的宏观司法制度语境又会使证明方法的法律规范模式产生变异和分化的司法实践形态;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的许多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证明方法的规范模式和实践形态的不同知识特征所产生的程序效应。这种研究可以纠偏关于程序原理的一些流行观念,树立一种工具理性的程序观,给中国刑事程序的法治化改革带来一些新的启示。
【关键词】刑事证明方法;法律规范模式;司法实践形态;程序效应
【全文】
引言:探询刑事程序比较的新视角
比较法研究对于思考中国刑事程序改革具有长期的重要意义。法律比较总是需要一定的视角和理论模式,因为法律的构造和实践总是有一定的基本思路和逻辑。以往的比较研究,已经集成了一些较有影响和被普遍使用的视角和理论模式,如在描述和解释的层面,从诉讼主体关系或权力构造的不同所建立的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等,从诉讼目的或价值的不同所建立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事实探知(政策实施)模式与纠纷解决模式等;在评价的层面,从一般的权力控制、权利保护观念或是抽象的程序正义、程序理性理念的角度,将不同的诉讼程序区分为正义的与非正义的、理性的与非理性的,或是区分程序的正义、理性的高低程度。当然,已有研究对我们具有指导和启发意义,然而,在笔者看来,也可能存在着局限与误导,还有必要进一步探索一些更为有效和妥当的比较视角和相应的理论模式。
欲对以往的程序法律比较进行纠偏,较为要紧的是将证明方法与程序关联起来,从证明方法的类型及其合理性来解释和评价诉讼程序的制度逻辑和实践效果。这是因为,寻找证据和用证据来证明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是刑事诉讼的最基本活动,诉讼程序的制度设置和实践无疑要服务于这种活动;证明方法有不同的类型,特定的证明方法类型总是与特定的程序制度设置和实践相适应,而证明方法是否合理则应该成为评价程序是否妥当的一个重要基准。可以说,证明方法与诉讼程序的关联性研究,应该是程序法律比较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视角。这种视角的系统性、基础性研究至今都还极为欠缺,这除了与人们往往陷于既成视角和理论比较模式的迷思有关之外,尤其在于没有足够重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证明方法的类型差异。而即使是偶有注意,也未建立正确的理论比较模式,因而也就无从以此来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比较。由此,这种研究关键就是首先正确建立关于刑事证明方法差异的新的理论比较模式,然后以此来观照程序的差异。
将证明方法与程序关联,需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按证明的知识特征来区分证明方法类型,同时,程序法关于事实认定标准的规定会决定证明方法的法律规范模式,司法的现实需要和宏观的司法制度语境又会影响证明方法的法律规范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形态;另一方面,不同的证明方法类型的知识特征会反作用于诉讼程序的制度逻辑和实践效果。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来比较研究中国与西方法治国家之间以及西方法治国家之间的基本差异,诚望这样的研究能够有助于我们纠正关于刑事程序原理的一些不当成见,给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