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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与“程序正当”

  

  再次,“正当程序”要求,在刑事诉讼的进行过程中,要尽量给予作为被追诉一方的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与行使追诉一方的代表国家的警察官员、检察官员相对平等的诉讼地位。为此,必须赋予嫌疑人在审判前的阶段尤其是侦查阶段以相应的、充分的自我保护与抗辩能力。如赋予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沉默权;允许嫌疑人在第一次被传唤或被羁押时起聘请辩护律师进行协助权;同时,警察或检察官员不得随意对嫌疑人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更不得任意延长这种羁押的时间,尤其不能在对疑犯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羁押期间,采用暴力的、准暴力的(变相肉刑)或通过言词威胁、恐吓、引诱等手段获取嫌疑人的自白、案件的有关事实并据此对案件作出实质性的认定。否则,法律就应明确宣布以这种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无效,不得采用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第四,“正当程序”强调,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点,应放在审判阶段。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中,被告人(在此之前是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才能够得到最充分的实现。由于审判公开进行,因此,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告人的各项基本的人身权利,才能得到最完全的保障。同时,由于法官只是一个仲裁者,因此较之警察官员和检察官员,他更能充分听取被告人的申辩。因此,将案件的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交诸审判阶段,以“司法性的程序认知”,[7]较之将案件放在侦查或检察阶段就对其进行实质性认定的“行政性认知程序”[8](在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只是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的行政机关),无疑更符合诉讼民主的要求。


  

  最后,“正当程序”还要求充分尊重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提高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中的地位,使之与公诉方具备同等的法律地位;强化辩护律师在侦查、检察阶段的作用,使之与公诉方具备同等的法律地位;强化辩护律师在侦查、检察阶段的作用,使之能够真正为嫌疑人发挥辩护作用。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正当程序”所蕴含的各项价值理念并不是彼此孤立、互不关联的,而是彼此联系、相互渗透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每一项价值理念都可以推出其他各项价值理念所包含的某些内容,反之亦然。只是各项价值理念所侧重的方面有所不同而已。因此,它们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的整体,在理解每一项价值理念时,都必须将其他各项价值理念联系起来,进行综合性的全面分析和把握。


  

  帕卡的“正当程序模式”提出之后,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轰动。据有关学者研究,在帕卡学说提出之后,福特的保释研究、赖明顿就整个刑事程序的实态调查、A·戈德斯坦关于国家与被告人之间利益对立的均衡分析等等,都是立足于帕卡模式学说的。诚如日本鸭良弼教授所述:“在现代美国诉讼学界,创造出辉煌研究业绩的,当属帕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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