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与“程序正当”

  

  “正当程序”最早且引起最大轰动的表述,也首先发端于美国。1964年,美国学者帕卡发表了“刑事程序的两个模式”一文,[5]首次提出了“正当程序模式”的概念,这一学说不仅在当时引起了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学者的强烈轰动,而且时隔二十多年后,即使在中国这样典型的东方国家里,也越来越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并进而在九六中国刑事诉讼法中也可依稀见其痕迹。这一点,姑容本文后叙。


  

  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6]笔者认为,“正当程序”的基本涵义是:在刑事诉讼的进行过程中,为了防止不受制约的权力被滥用,因而有必要在刑事程序上对国家权力(这一权力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司法官员的行使而体现出来)加以限制,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权利不因司法官员在行使国家司法权力时遭受“合法”的侵害,避免为追求实质真实而不择手段(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肉刑或变相肉刑),从而将行使刑事诉讼权力的国家人员(尤其是侦查人员)的活动纳入一个有章可循的轨道里,通过司法性的事实认定程序,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固有权利的同时,发现实质真实。


  

  笔者认为,“正当程序”之所以会在各国学界引起巨大轰动,并进而对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产生影响,是与它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以及这些价值理念所对应的人文思潮的发展及由此而产生的在国家、个人间的价值取向是密不可分的。现仅就上述观点作一初步阐述。


  

  首先,“正当程序”强调充分尊重个人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求限制司法官员权力的运用,以此保障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被告人、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不致因此而受到侵害。


  

  根据自然法,任何人都享有人身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而人的身体自由又是人身权利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人身自由能否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是正当程序极为关注的问题。按“正当程序”的观点,一个被怀疑、被指控为犯有某种罪行的人,并不等于就是罪犯,也即二者之间具有质的区别,而二者之间最为显著的区别,就是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既然一个被控为有罪的人并不当然就是罪犯,那么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在有罪判决下达之前,该嫌疑人或被告人就不能被随意限制或者剥夺自由(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除外)。与此相应,该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健康权、生命权更不能在刑事诉讼的进行中被侵害,所以必须坚决摒弃刑讯逼供,或以获取口供为目的的肉刑、变相肉刑等肉体折磨以及威胁用刑、恐吓等精神折磨。


  

  其次,“正当程序”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与精神。“无罪推定”就是在有罪的判决下达之前,作为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必须在法律上不被看作罪犯。“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一项单纯的孤立的诉讼原则,而是一个内容完整、严谨的体系。围绕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必然延伸出许多诉讼原则、诉讼制度,并且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具体阶段都有许多具体的关于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规定,以保证这一原则能够得到真正、完整的体现。“无罪推定”的原则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文明程度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与尊重公民个人权利、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相适应的,是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朝文明、民主方向发展的潮流之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