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实施逮捕,不是因为被告人有“逃避、妨碍诉讼”等行为,而是被取保候审人因为法律规定外的原因被变更强制措施,即使其期间履行了取保候审义务。
2.人民法院的做法容易引起取保候审人的不满和对抗情绪,既无一定的证据条件证明其违反取保候审义务,却根据本身不严格的审查,将其重新逮捕,在经历了羁押到释放、再到羁押的轮回,被取保候审人必然从心理上产生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抱怨和嘲讽。
3.人民法院在逮捕问题上的积极态度,与其诉讼角色发生了冲突。它反映了超职权主义的司法思维方式和惩罚犯罪的强势心理在我国一些法官中的根深蒂固,离现代刑事诉讼对法官中立性的角色定位还比较遥远。
法院在实践中反映了超职权主义的司法思维方式和惩罚犯罪的强势心理,使得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面临付诸东流的危险。这对于主张注入司法审查的学者来说,确实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我们的法官还没有做好这样的“头脑”准备。显然,法官角色定位的改变并非一朝之功,但至少上述司法中的疑问对立法提出了挑战:应当明确法官的诉讼角色定位及其权力性诉讼行为与义务性诉讼行为之间的法律界限,进而不容它如此随意地僭越。
【作者简介】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调研主要在z省Y市进行。具体调研单位包括Y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和侦查监督科),Y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打击盗窃中队和8个派出所。此外,调研地点还包括H省Q市、J省K市、Y省K市等地。参与调研的人员有舒瑶芝、郭云忠、李哲、罗海敏、刘晓东、雷小政、何挺、向燕、王舸、郑好、王贞会、冯诏锋、樊强、焦桂斌。
譬如,在经济发达的J省K市,本地人口65万,外地人口约130余万。在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中,外地人口占85%以上。
例如,胡某涉嫌抢劫6次,取保时的保证金为4万元。办案人员称:“抢劫3次以上的,我们基本不适用取保。收取4万保证金,是因为他这样就不敢逃了。我们把追逃成本也算进去了。”在走访中,我们问道,“如果胡某家庭贫困,拿不出4万元保证金,是否会适用取保候审”,办案人员干脆地回答道:“不会。”
譬如,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老百姓认为取保候审就是“花钱买人”,因为“向办案机关交付一定的钱,就能把人从看守所买出来”。取保候审就是“一个得花钱托关系的东西”,因为“取保候审一般要托人,花点钱找关系才有用,没钱没关系就没门。办案机关也不放心你配合他们。”
在与派出所一民警的访谈时,其称:“我们对取保候审想管也实在没心思管。”
例如,陈某涉嫌绑架,在被取保候审后,其父母仍然忙着做生意,没有时间管教他。陈某继续每天泡在网吧,或结交社会朋友,后因涉嫌抢劫被变更为逮捕。
例如,王某涉嫌盗窃,在被取保候审后,其母亲楼某认为从王某平日桀骜不驯,“应该让他在看守所多呆两个月再取保候审,那样他就更懂事、听话些了,更知道利害些”。
例如,犯罪嫌疑人杨某被取保候审。该案经提起公诉移送法院后,杨某逃跑,法院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因为这一撤回起诉,办案人员和公诉科均在考评中被扣5分,进而对该年度公诉科在全市公诉科中综合排名的考评产生了消极影响。按照国外保释制度的一般理论,保释人在保释后,选择逃跑是一个在自由的空间的自主的行为,尽管办案人员之前关于保释条件的审查判断时有一个不会逃跑之类的预测,但这种预测毕竟是主观的即时判断,不能百分百地约束保释人。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可以追究脱逃者的刑事责任,但不会惩戒办案人员,除非其在保释作出过程中具有违法犯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