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取保候审适用具体问题的调研分析

  

  1.取保候审的工作量要远大于审前羁押。目前在基层司法中,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比较多的地区,普遍面临人少案多的矛盾,取保候审在审查、决定、执行等方面意味着较大的工作量投入。审前羁押可减少工作量,包括提讯便利、案件移送便利等。办案人员多在工作负荷内对部分案件适用取保候审,无法担负普遍化适用取保候审的工作压力。


  

  2.对于办案人员而言,审前羁押承担的逃跑风险转交给了看守所,但适用取保候审时,这种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在被取保候审人逃跑的情形发生时,会影响到办案人员的考评分,而考评分以及脱保案件产生的影响往往与年终奖金,甚至职务升迁联系在一起。[8]


  

  3.办案人员所处的办案机关往往设置一些办案指标,适用取保候审案件的实际办理期限相对较长,对结案率有消极影响,而审前羁押有利于提高办案的结案率,从而更受亲睐。


  

  4.取保候审还受到对控制犯罪率工作机制的影响。在适用取保候审时,一些公安机关规定本年度的脱逃率不能高于去年,以突出工作业绩的逐步上升趋势以及对犯罪控制的逐步良好势头。这种控制犯罪率的工作机制背后起支撑作用的观念是:一是取保候审会使被取保候审人“有恃无恐”,认为办案机关“不过如此而已”;二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广泛适用取保候审,会给外地犯罪团伙或人员造成“犯事了,处理很轻”的印象,结果纷纷流人当地,产生更多犯罪;三是目前诱发犯罪的因素很多,尤其是缺乏监护的未成年人、绝对贫困状态的外地人员,取保候审后再犯罪率比较高;四是“取保多了,逃得就多,这些人在社会上对控制犯罪来说终归不是什么好事。”这样,犯罪率的涨降,扩大取保候审与脱逃率增加、犯罪率上升之间的关系成为办案机关敏感但十分忌讳的问题。


  

  长期在一个重职权主义的司法办案流程中,自然会潜移默化地形成一种习惯性职业心理。这种职业心理对个人而言具有很深的实用主义痕迹。其中,办案人员固执于此,往往对考评分数、结案率、领导印象等产生具体的、实质性的期望;而对个案中人身的自由,具体的权利、具体的正义,产生模糊的、形式的冷漠。这种职业利益、职业心理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紧张、对抗关系,在我国取保候审适用中具有一定的市场。


  

  六、在适用取保候审中存在法院角色的冲突


  

  在我国立法中,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包括公、检、法三机关。从立法原意来看,不同诉讼阶段设置取保候审决定权,有利于贯彻“少捕”政策,保障人权。目前许多学者的建议多主张在取保候审中引入司法审查原则。但调研显示了一个需要深刻反思的问题:目前,法院在取保候审适用中的角色定位能否承担起司法审查的职能?根据调研,在2004年一年内,Y市人民法院总共逮捕了53名被取保候审人。根据其向人大所作报告的表述,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公安、检察机关适用取保候审不严,而人民法院旨在充分发挥惩罚犯罪的职能,保一方平安。人民法院的做法应具体分析:一方面,其初衷中含有制约滥用取保候审权力的可能,而且对公安、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有警示意义;但另一方面,其结果具有向人大“表功”的意义。调研中还发现,一些法院为了审判能顺利进行,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押,若取保候审,则不收案件。这里,值得反思的问题颇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