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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适用具体问题的调研分析

  

  2.许多财保并未根据个案不同情况,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经济情况,区分不同数额幅度的保证金。这意味着,大致相同幅度的保证金会给经济条件不同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同的“负担和后果”。从Y市2003—2004年取保候审中财保的保证金实施状况来看,其总体幅度较高,保证金达5千元以上的个案均超过80%,甚至达到90%,1万元以上在50%左右。而外地普通打工者在该市收入平均一个月在700~1000元左右;上班族工资则相对较高,在2000~3000元之间。许多普通老百姓认为,当地收取的保证金幅度较高。


  

  3.在一些个案中,对于一般不可能被取保候审的情形,可通过交纳较大数额保证金的方式予以取保候审。[3]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一是因为中国社会贫富不均现象在实际生活中比较突出,而且影响到刑事司法的具体适用;二是立法没有规定可行的保证金数额的区分原则和必要性原则;三是一些办案人员偏好适用财保,认为财保对人的约束力比人保要大,但在适用财保时,对被取保候审人经济情况缺乏必要的评估,往往是自行依据职权决定,因此适用财保的比率在取保候审中极高。


  

  调研显示,某种程度上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有钱”、“有权”更有利其取保候审。而且,这种状况使得许多民众对取保候审的认识产生偏差和误解。[4]表面看来,这种不公正待遇中往往隐藏着权力寻租或者司法腐败,实际上不尽然。在取保候审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具有经济实力和相当社会地位,有利于取保候审适用。调研显示,有相当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较好的人,往往对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比较高,其对自身自由和权利的理解也比较深刻,能够积极为自己寻求多渠道的救济途径,包括聘请律师,外在身份的识别性和可信度更高等。相形之下,社会地位卑微、经济条件不好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法律意识淡薄、自由权利观念欠缺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途径有限等问题。这些社会特征的差异也是造成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各项条件不同的人之间在适用取保候审上遭遇不公正待遇的客观原因。


  

  二、取保候审配套措施欠缺导致取保候审流于形式


  

  作为刑事诉讼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取保候审制度并非孤立运作的一项制度。如何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随传随到,如何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社区如何提供有效的取保候审的支持措施,这些都关系到取保候审制度实施的成效。从实践来看,取保候审人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其主要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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