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适用具体问题的调研分析
Posting a Bail and Await Trial with Restricted Liberty of Moving:A Research Analyse of Its Practical Applications
宋英辉
【关键词】取保候审;适用;司法;困境
【全文】
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已经成为学术界的普遍主张。然而,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必须考虑其适用环境。取保候审在司法操作中面临的困境,是修改法律、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必须正视的问题。根据调研显示,[1]在我国取保候审适用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司法困境。
一、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存在不平衡现象
(一)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率较低
调研显示,在取保候审实践中,本地人员取保候审率高,外地人员取保候审率很低,对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率明显高于本地人员。在2003年、2004年度市未成年人案件中,外省人在适用取保候审的比率分别为3.9%、4.6%,而Y市籍人员适用取保候审的比率分别为92%、88.7%,相差悬殊。对外地人员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取保候审是令办案机关最头疼的问题。而外地人员取保候审问题解决不好,扩大取保候审在相当程度上就难以实现,经济发达地区尤其如此。[2]
将“外地人”作为一项取保候审否定性的潜在条件,原因很复杂,不能简单而片面地归因于司法人员对外地人的偏见,其体现出的是一种司法无奈。概括地说,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难的原因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主客观因素。
1.主观上自由和权利意识淡薄。调查显示,在一些外地人员以及家庭贫困者中适用取保候审的比率比较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外地人员以及家庭贫困者对自由和权利意识的淡薄。当然,对自由和权利意识的认同和追求程度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如文化程度、经济条件等。由于这些条件和能力的缺乏,导致在一些个案中出现了对是否羁押“无所谓”的情形。
2.客观上无法提供合适的保证人或提供足额保证金。许多外地人员,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往往来自贫困偏远地区,家庭经济状况极端贫穷,无法提供足额保证金,甚至没有钱购买前往办案机关所在地的车票。同时,由于生活的极端贫穷亦造成亲情在某种程度上的淡化,有些父母出于生活所迫,根本无暇顾及未成年子女,即使在其被羁押的状态下亦采取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态度。由于难以提供财保或适当的、可信任的人保,使得外地人取保丧失了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