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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刑事和解制度述评

  

  法国刑事和解制度缺少对席辩论的这种现象也引起了法国最高法院的关注。2009年1月13日,最高法院在“X女士诉Y先生上诉案”的判决中,就因为初审法官对刑事和解所做的有效性裁定缺乏对席辩论而驳回了上诉。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缺陷并没有对刑事和解的适用产生根本性的动摇,但有可能成为完善刑事和解程序的一个因素。法国立法者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所作的这种第三途径(latroisiemevoie)的选择旨在既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又能有效地惩治犯罪,体现刑罚的威慑力。其深层次依据与现代社会法律价值多元化及其最优配置理念以及恢复性司法理论不无关系。一方面,它强调法律价值的均衡性,要求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对公正、效率、自由和秩序等法律价值不应等量齐观,而是要综合地均衡考量,使多种法律价值在刑事和解程序的框架下达到最优配置,从而实现各种法律价值效应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通过刑事和解的达成,最大限度地修复因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各种社会关系。基于此,刑事和解程序打破了传统诉讼原则,跳出了对抗性司法的樊篱,目的在于以一种新的方式寻求多方利益的一致,尽量缩小冲突与对抗,实现各方利益的动态均衡。


【作者简介】
王洪宇,单位为海南大学法学院。 
【注释】LepetitLarousse2008,p.632.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1-1条。
即PACS协议,全称是"PacteCivildeSolidarite",是法国于1999年所设立的介于婚姻和同居之间的一种新的制度。根据该制度,相对于同居而言,法律赋予PACS的当事人以某些类似于婚姻的保障,使当事人更具有安全感。和婚姻相比较,规定PACS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强制性的法律条文要少得多,当事人可以通过PACS的条文对某些问题作自由约定。在契约的解除上,PACS当事人或是双方共同自愿或是单方提出,均无须通过法院,通常只需履行行政申报手续即可。
依《法国刑法典》第222-11条之规定,犯本罪者,当处3年监禁刑并处45000欧元之罚金。
法国刑法典第R.624-1条和第R.625-1条。
《法国刑法典》第222-16条规定,恶意反复拨打电话或者以噪声侵害、扰乱他人生活安宁的,处1年监禁刑并处15000欧元之罚金。
依《法国刑法典》第222-17条之规定,犯本罪者,依具体情况,将会受到下列处罚之一:6个月监禁刑并处7500欧元之罚金;或3年监禁刑并处45000欧元之罚金;或5年监禁刑并处75000欧元之罚金。
依法国刑法典第222-18条第1项之规定,法人犯本罪的,得依刑法第121-2条规定之条件负刑事责任。
见法国刑法典第227-5至第227-7条和第227-9至227-11条之规定。
依《法国刑法典》第311-3条之规定,处3年监禁刑并处45000欧元之罚金。
依《法国刑法典》第313-5条之规定,指与诈骗罪相近似的其他犯罪,即明知自己完全无付账能力,或者打定主意不予付账,而实行的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犯罪。
依《法国刑法典》第314-5条和314-6条之规定,处3年监禁刑并处375000欧元之罚金。
依《法国刑法典》第322-1条第2款之规定,处2年监禁刑并处30000欧元之罚金。但仅造成轻微损坏时,则只处3750欧元之罚金。
依《法国刑法典》第322-2条之规定,处3年监禁刑并处45000欧元之罚金。
依《法国刑法典》法令部分第R.635-1条之规定,故意破坏他人之财产,但仅造成轻微损害的,按第五级违警罪所处罚金处罚之。
依《法国刑法典》第521-1条之规定,处2年监禁刑并处30000欧元罚金(但本条不适用于传统斗牛或斗鸡活动)。
1949年4月18日《第2号法律政令》第28条和第32条。
《公共卫生法》(2009年10月25日修订)第L3421-1条。
《交通法》第L.234-1条,2004年10月25日修订。
2004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1-2条曾规定刑事和解不适用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该条文在2007年被修改。根据2007年12月20日第2007-1787号法律规定,如果符合1945年2月2日第45-174号裁定(2007年8月11日修改)第7-2条的规定,为体现个性化特点,刑事和解也可以适用于年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国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违警罪又分为5级,每一级违警罪之处罚均不相同,违警罪之处罚包括罚金、剥夺权利或限制权利或某些附加刑,诸如吊销《驾驶执照》、收回《打猎执照》等。依《法国刑法典》第131-13条之规定,各级违警罪当处的罚金额为:1级违警罪,最高罚金为38欧元;2级违警罪,最高罚金为150欧元;3级违警罪,最高罚金为450欧元;4级违警罪,最高罚金为750欧元;5级违警罪,最高罚金为1500欧元,但条例有规定时,对于累犯,最高罚金可加至3000欧元。
资料来源:http://cubitus.senat.fr.
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2条:"只要尚未发动公诉,对已经承认自己犯有主刑当处罚金或刑期在5年或……,共和国检察官可……实行刑事和解……"。
在Fartignac,由律师陪同前往检察官委派的代表处接受会见的情况虽然存在,但是少见甚至罕见。Philip MILBURN?,Chris-tian Mouhhanna Vanessa Perrocheau:"Enjeux et usages de 1s composi-tion penale-controverses et compromis dans lamise en place d''un dis-positif penal inedit"CAFI fevrier 2005,p.37.
在Grandeville,据2003年的一个调查显示,338名犯罪行为人中有176人的律师到场参与刑事和解程序。同上,p.63.
Cass.Soc.13janvier2009,Bull.civ.V,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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