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警官(les officiers de police judiciaire)和具有司法警官身份的宪兵
除了检察官委派的代表作为刑事和解的实施主体之外,司法警官和具有司法警官身份的宪兵也是刑事和解的实施主体。他们与检察官在实施刑事和解过程中的合作一般是在开始受案的时候,即在和法院直接受理案件部门联系之后确认犯罪之时。共和国检察官可以通过司法警官向犯罪行为人告知其所提出的刑事和解的建议。
3书记员
书记员也是刑事和解的实施者。书记员对案件的质量起着保证的作用。可以说,在刑事诉讼过程的很多环节中,书记员都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但是,在刑事和解程序中,书记员却很少到场。倒是检察官委派的代表始终如一地履行着他的职责,确定刑事和解的方式,确保对邮件的跟踪、接收及案卷的归档管理等等。像在南特市,需要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的准备工作通常都是由教育援助协会(Association d''aide educative)及其秘书来负责的。而在昂热市,则专门设置了半日制工作的书记员一职来负责刑事和解案件的审理工作。书记员参与程序的不同阶段,根据司法警官的指示,准备有关案卷材料,必要时,负责向当事人告知适用刑事和解措施的决定等等。
综上,不难看出,法国对刑事和解实施主体的选择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这种多样性体现了检察官对刑事和解这一新程序的不同诠释。
四、刑事和解适用的措施
按照2004年3月9日《第2004-204号法律》第71-1条即《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1-2条的规定,以及《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1-3条的规定,刑事和解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向国库交纳和解罚金。此项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当处罚金的最高额,并且应当依据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犯罪行为人的收入及负担来确定,此项罚金可以按照共和国检察官约定的日期在不超过1年的时间内分期交付。
(2)将用于实施犯罪或旨在用于实施犯罪或犯罪所生之物交予国家所有。该措施不适用于第1级至第4级违警罪[21],但当处《法国刑法典》第131-16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之附加刑的违警罪除外。
(3)将其机动车交付封存,封存的最长时间为6个月。该措施不适用于第1级至第4级违警罪,但当处《法国刑法典》第131-16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之附加刑的违警罪除外。
(4)将其《驾驶执照》交回大审法院书记室,最长时间为6个月。在构成第1级至第4级以外的违警罪的情况下,收回《驾驶执照》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但当处《法国刑法典》第131-16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之附加刑的违警罪除外。
(5)将其《打猎许可证》交回大审法院书记室,最长时间为6个月。在构成第1级至第4级以外的违警罪的情况下,收回《打猎许可证》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但当处《法国刑法典》第131-16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之附加刑的违警罪除外。
(6)在6个月内为公共机关完成不给报酬的劳动,最长时间为60小时;在构成第1级至第4级以外的违警罪的情况下,不给报酬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30小时,并且最长应在3个月内完成。
(7)在卫生、社会或者专业部门或机构参加实习或培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8)在最长6个月期间内,不得签发支票或者使用信用卡付款,但出票人在受票人处提取资金或者经签证确认的支票除外。在构成第1级至第4级以外的违警罪的情况下,禁止签发支票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但当处《法国刑法典》第131-16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之附加刑的违警罪除外。
(9)在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里,不得出现在其实施过犯罪的场所或共和国检察官指定的场所,但行为人平常居住的场所除外。该措施不适用于违警罪的刑事和解。
(10)在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里,不约见或接待共和国检察官指名的犯罪受害人,或者不与他们进行联络。该措施不适用于违警罪的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