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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在直辖市分院的配置

  

  四、关于推动检察权在直辖市分院合理配置的对策和建议


  

  综观各直辖市检察机关建制情况,无论直辖市分院建立与否,直辖市检察系统实行的始终都是直辖市以下检察机关直接领导模式[1]。这一模式重点突出直辖市院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强调直辖市院对分院、基层院在检察干部管理、业务管理甚至经费保障等方面直接领导的力度。例如,直辖市院对分院和基层院直接行使业务管理和考核权,对分院和基层院正处级以上干部有直接提名任免权和考察管理权,对分院检察人员的流动和包括经费管理在内的一切检务保障进行统一管理或调配,对基层院新录用人员进行备案式审查管理等。从理论上讲,这一模式通过强化检察指挥令的直线性,有助于确保检察一体化原则在直辖市检察系统得到贯彻和落实,使“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职务中,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指示和命令进行工作和活动”[2],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同时这一模式还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检察权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功能。因为“历史证明,我国实行集权监督制度符合强化国家管理、统一法制和迅速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因为集权监督制,在保障法制公正的前提下,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效益优势。”[3]另外,从实践效果来看,这一模式也符合直辖市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因此,推动检察权在直辖市分院合理配置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不是要简单地否定直辖市以下检察机关直接领导模式,而是要在坚持这种领导模式的前提下,通过充分发挥直辖市分院的职能,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一模式。


  

  检察权在直辖市分院合理配置的规律决定,充分发挥分院在这种模式中的作用,就是要不断完善其作为隶属于市院的独立办案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不断规范检察权在其中的配置和运行机制,凸显和强化其业务性和专业性。实现这一目的,需要树立“直辖市分院是市院的业务管理主体”的观念,建立“直辖市院通过直接管理和考核分院,实现对全市检察业务工作的统一领导”的业务工作领导机制。直辖市分院对市院的隶属性,决定了这一机制与市院直接领导模式的一致性;直辖市分院的业务性,则决定了这一机制对发展和完善市院直接领导模式的有效性。在实践中建立和规范上述机制,至少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是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直辖市院、分院与基层院之间的业务管理关系。在直辖市分院与市院、基层院之间的关系上,在明确市院对全市检察业务工作实行直接领导的基础上,规定市院对基层院的业务管理由隶属于市院的分院直接进行,市院直接对分院的各项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进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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