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在直辖市分院的配置
On Prosecutorial Power Distribution Among Branch Procuratorates of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赵永红
【摘要】直辖市检察分院是隶属于直辖市检察院的一级独立办案机关,各项工作职能都围绕办案展开,为办案服务。直辖市分院在整个检察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法律属性,决定了检察权在其中特有的配置规律。为有效解决当前直辖市分院检察权配置中的诸多问题,实现检察权在直辖市分院的科学运转和良性发展,有必要在坚持实行直辖市以下检察机关直接领导模式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强化直辖市分院作为独立办案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检察权配置;办案主体;专业化
【全文】
一、直辖市分院在检察职能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无论从权力来源还是就级别设置或管理模式而言,直辖市分院在整个检察机构设置体系中的地位和角色都呈现出鲜明的个性特征。
一方面,直辖市分院在整个检察职能体系中,具有鲜明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直接接受市委的领导。直辖市分院的党组由市委派出,接受市委的领导,向市委的职能部门——市委政法委报告工作,分院纪检组由市委派驻。同时,受市委的委托,市院党组领导分院党组,市院纪检组也直接领导分院纪检组。因此,直辖市分院在党内是市级机关,在检察机关内隶属于市院,要接受双重领导,进行双重报告。二是独立行使检察权。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直辖市分院属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体系内的地市级院,既区别于省级院和县级院,也有别于省级院的派出机构,是与自治州和省辖市院并列的、独立的检察机关。这种独立性表现在:(1)拥有与其他级别或同级别检察机关一样的检察职能部门和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检察人员队伍;(2)行使与其他检察机关一样的检察权;(3)有独立的检察委员会。三是有相对独立的人事任免权。因此,除任免检察员、检委会委员、副检察长需报请市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正处级以上干部由市院任免外,分院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权。
另一方面,直辖市分院又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性,与省级院和县级院以及自治州和省辖市院相比,具有特有的依附性。这种依附性表现在:一是权力来源依附于市院。直辖市内特有的二级立法、行政权力机构建制和三级司法权力配置特点决定,直辖市分院没有对应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也没有对应级别的任何国家机构,其权力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但是不以独立的主体资格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而是通过市院检察长间接向其报告工作;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须由市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然而,由于分院具有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特性,所以分院的这种依附性同时又具有明显的有限性。因为,从法定职权的行使方式上看,分院内设置有完全独立于市院的检察委员会,其做出的决定不需要经过市院检察委员会的同意;从检察官的任免上看,除检察员的任免程序完全同于市院外,分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直接任免,无需报经市院检察长批准。二是财政来源依附于市院。从北京市的情况看,市财政对市院一家,两个分院都在市院的大盘内,作为二级财政“分灶”管理。包括专案等专项经费的申请,都要经由市院报市财政,并由市院进行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