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对未成年人缓刑增设类似如下的规定:对于初次实施本法第17条第2款以外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满18周岁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适用复合缓刑确实能达到教育与矫正目的的,可以将其先行关押3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然后将剩余刑期作为缓刑考验期执行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复合缓刑:(一)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二)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一是缓刑制度本来是为避免短期自由性的弊端,解决监狱拥挤问题,实现行刑个别化及特殊预防目的而产生的,而复合缓刑却要对行为人作短期的关押,这是否是违背了缓刑设立的本意呢?回答是否定的。首先,复合缓刑对行为人的短期关押不同于一般短期自由性的执行,它是将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分子关押于特定的场所,让其感受关押生活的痛苦,对其内心产生震慑作用促使其在缓刑执行期间积极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其次,复合缓刑将刑罚的正义性与功利性紧密地结合起来,不仅符合行刑个别化、社会化以及人文关怀的理念,而且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被害人与社会公众的报复心理,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最后,对犯罪分子的短期关押相对于不适用复合缓刑的长期关押来说,其仍然能提高关押场所的利用率,因而可以适当缓解监狱等关押场所人满为患的问题,符合行刑经济化。另外复合缓刑也区别于假释。二是对于复合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等仍然要适用前文提到的关于一般缓刑犯与特殊缓刑犯的有关规定,条件成熟时可以设立未成年人保护观察制度等等。关于复合缓刑犯先行关押的场所,由于关押期限不满一年,所以目前一般应该在拘役所或者看守所的特定区域关押并且配以几名具有未成年人专业知识的教育与矫正人员,待条件成熟后,可以在少年管教所等场所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复合缓刑关押场所。
【作者简介】
王耀忠,单位为武汉大学。
【注释】参见赵秉志主编:《英美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
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97页。
参见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页。
参见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
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9100页。
郑高键:《缓刑的正当性根据》,载《政法学刊》2006年第2期。
森下忠:《犯罪者处遇》,白绿铉等译,中国纺织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407页。
参见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6期。
参见前注,刘守芬,丁鹏文。
周振杰:《美国的震慑缓刑制度及其借鉴》,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
参见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孙晓雳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页。
Editorial: Shock Probation Overused. Kentucky Post.Nov. 22 1999.
Olsen, GailW., Shock Probation:One More Chance,PhD Dissertation(1981),THE UNIVERSITY OF TEXASATEL PA-SO,资料来源:http://www. lib. umi. com/dissertations/fullcit/EP017020转引自周振杰:《美国的震慑缓刑制度及其借鉴》,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
参见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页。
参见前注,赵秉志主编书,第243页。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Special Report,Recidivism of Felons Probation, 1986一89(Washington. DC USGPO,February 1992).
参见菊天幸一:《犯罪学》,海沫,王世铭等译,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249页。
参见前注,陈兴良主编书,第138页。
参见佟莉莉:《对缓刑适用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载《人民警察》2000年第6期。
应建廷:《缓行实践的调查与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