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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法治建设

  

  第三,修改刑诉法第38条。现行法律与律师妨碍作证罪与作伪证罪有关的法条有两条,一是刑诉法第38条,二是刑法306条。相比之下,前者比后者更为严苛和不合理,很容易不分青红皂白地将辩护律师陷于被追诉的境地,必须加以修改。


  

  具体而言,律师构成伪证或妨害作证罪所指的“违背事实”,必须是违背生效裁判认定的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而不能是控方指控的事实。主观上应当是故意,即律师明知被告人客观上有犯罪事实,但故意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且进入法庭审理程序之后,不论证人出庭作证还是宣读证人证言,控辩双方都不得再对证人有任何接触,既不能询问证人,也不能对证人施加任何压力,更不能对之采取强制措施。对律师的逮捕应当经上级检察院批准。


  

  第四,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现行法律的法律援助范围仅限于审判阶段的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笔者认为,应当将法律援助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范围扩大到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扩大到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以及智障、精神病人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的条件也要放宽。国家应当加大财政支持以保证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


  

  社区矫正问题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将犯罪人置于社区进行社会化改造的重要措施,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矛盾有效化解,降低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以及缓解监狱压力,都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从2003年就开始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5年扩大社区矫正试点省份,2009年进一步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较好效果。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第一次在我国实体法上确立下来,无疑有助于我国刑事法治水平的提高。


  

  然而,从程序执行的角度来看,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着缺陷,有待在刑诉法再修改中加以弥补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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