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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法治建设

  

  律师辩护问题


  

  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核心权利。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有效行使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程度的重要尺度。美国著名律师德肖微茨曾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态度。”


  

  随着现代刑事诉讼的日益专业化、技术化,加之缺乏专门法律知识的被追诉人往往被追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被追诉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越来越依赖于律师。律师辩护在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手段中占据重要地位。基于此,世界上发达国家早已将律师的辩护权从审判阶段扩展到侦查阶段,并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诉讼权利。


  

  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也规定了律师有权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是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没有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身份;二是律师辩护中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三是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时有律师因刑法306条被指控辩护人妨害作证或作伪证;四是刑事辩护率低。由于上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不断下滑,现不到25%。


  

  笔者认为,此次刑诉法再修改应当对我国的辩护制度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与完善:


  

  第一,应当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这是由侦查阶段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地位和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专门维护者参与侦查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也符合国际社会的通例。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定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第二,切实解决律师辩护中的“三难”问题。2007年修订的新律师法就律师辩护“三难”问题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如规定律师只要凭“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不被监听,扩大了律师阅卷的范围,取消律师调查取证时需要经过有关单位、个人同意或者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法院许可的规定等,此次刑诉法再修改应当将律师法中的上述内容加以吸收,使其在效力上更具备正当性,以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地执行。当然,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恐怖犯罪案件以及重大受贿案件等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才能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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