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法治建设
陈光中
【关键词】刑事诉讼;民主法治建设
【全文】
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在着手进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现仅就笔者所关注的几个问题略陈己见,以期有助于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法治建设。
人权保障入法问题
保障人权是实行民主、法治的应有之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人权的保障日益加强,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4年修正的宪法第33条新增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为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
我国刑诉法从1979年制定以来,虽然经过1996年修改,但第一条立法宗旨都保留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传统表述。这种表述只强调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权益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而没有包括保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实际上,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重点在于被追诉者的人权保障,因为他们是诉讼中的弱者。
我国中央政法部门制定的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也多次明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指导原则,如中央政法机关2007年3月9日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明确将“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列为一条重要的办案原则。
2010年6月13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指出,必须“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因此,此次刑诉法再修改时,应当将第1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规定修改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并适应民主法治进步之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