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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业税的立法目标

  

  最后,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地方需要具备自然环境好、基础设施好、社会治安好、教育质量好、公共秩序好、文化氛围好等要素,这些都要求地方政府做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如果开征物业税,一方面该税收的收入与居住环境挂钩,公共服务越好,房价就越高,税收收入也就越多,可以激励地方政府加强社会管理,改善居住环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民众监督政府的政绩,有利于改善目前以工业发展为中心的政府导向,使政府职能向公众服务转变。


  

  (三)宏观调控目标之兼顾


  

  规范的物业税,其立法目标就是实现地方财政收入,以向本辖区的居民提供物美价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但物业税是一个地方公共财政账户,该账户的“加”来自于纳税人财产“减”的部分;该账户的“减”主要表现为地方公共福利的“加”。通过一“减”一“加”,物业税在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目标的同时,自然兼顾起调节贫富差距的目标。


  

  在目前我国贫富差距非常严重的情况下,物业税是平衡贫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物业税的税负与纳税人拥有的财产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同时,物业税还与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由于经济发展,不动产价值增加,物业税会随着不动产价值的增加而增加。在平衡由这种原因而导致的贫富差距上,物业税优于所得税。[13]物业税从社会财富的存量平衡上缩小贫富差距。社会财富的表现形式有流量和存量两种形式。相对于流量而言,存量对贫富差距影响更大。物业税的征收,导致不动产价值的无形减值,是财富的减少,是一种减法。鉴于物业税可能给居民造成额外的税收负担,为平衡贫富差距,大多数国家在物业税具体制度设计上,均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对低收入和弱势群体的财产进行保护的做法,如物业价值低于起征点的无须缴纳物业税。同时,对于低收入、年老体弱、残疾人等群体适用不同程度的减免规定。


  

  总之,我国物业税立法应以规范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为目标,同时又要不失时机地把握它所蕴含的宏观调控的功能。


【作者简介】
陈少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邢海洋:《物业税指引的方向》,载《三联生活周刊》2009年第6期。
钟伟、冯维江:《物业税征收的国际经验及借鉴研究》,载《税务研究》2004年第4期。
王军:《拆迁条例的盈利模式》,载《瞭望新闻周刊》2010年第2期。
参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中国物业税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杨志勇:《物业税能否彻底改变地产运营格局》,载《现代商业银行》2006年第12期。
刘隆亨:《财产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4页。
刘洪玉:《关于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与开征物业税的若干思考》,载《中国房地产市场年鉴》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房地产市场年鉴(2005)》,中国城市出版社2006年版。
石坚:《论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目标与途径》,载《涉外税务》2007年第7期。
陈多长:《房地产税收论》,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版,第329页。
刘明慧:《物业税功能定位与税制要素设计》,载《税务研究》2009年第10期。
参见张青等:《物业税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3页。
上述数据根据《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得出。
参见傅光明:《论中国物业税的理论基础和目标模式》,载《财政研究》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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