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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业税的立法目标

  
  
  
  
  
  
  
  
  
  

  
伊朗 60.2 菲律宾 57.9
日本 34.7 巴西 25.2


  

  (二)中国经济现实的诉求


  

  我国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比重有了明显的变化,仅就1993年与1994年的对比来看,地方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由78%下降到44.3%。近年来地方财政收入所占比重也一直处于50%以下的水平。与此同时,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却一直处于70%左右的水平,2007年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更是达到了77%。由此可见,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的矛盾并未得到改变。


  

  首先,地方财政收支剪刀差的长期存在,强化了地方政府积极开辟可自主支配收入来源的动力,而增加土地出让收入便成为地方政府增收的主要途径。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60%以上,个别市县达90%。从全国情况看,土地出让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很高。2007年全国土地出让总价款为9130亿元以上,而全国的财政收入为3.2万亿元,土地出让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8.53%。[12]但地方政府这种“卖地”收入是不可持续的,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收入普遍依赖的局面必然需要改变。因此,物业税的立法目标不可避免地包含了改善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使之成为地方财政可持续收入来源的诉求。


  

  其次,地方政府从土地上获得的收入主要是土地出让金的一次性收入,缺乏稳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物业税的征收除了有助于开拓我国地方政府的自主财政收入来源,缓解基层财政困境,也有助于改变地方政府投资过度的激励机制,加强公众监督,促进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物业税实际上把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入的一部分变成了长期现金流,增强了政府收入的长期性,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作决策时更长远地看问题,减少短期行为。


  

  再次,我国正处于加速城市化的阶段,城市化必然带来房地产业的大发展,这意味着物业税的税基在不断扩大。随着我国人均收入跃过1000美元大关,房地产成为消费升级新的热点,这必将推动城市不动产膨胀式的积聚,为物业税提供源源不断的税源。而且,城市交通、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飞跃发展,必将使房地产存量和增量产生不断的升值效应,大大提高物业税的含金量,在税基不变的情况下使税收收入不断增长。正因为物业税具有广阔的收入前景,它必将对地方政府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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