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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业税的立法目标

  

  物业税具有税源的非流动性、课征的直接受益性、对地方的较强依附性、收入的相对稳定性以及对经济发展的适度弹性等特征,进而使其成为各国地方政府的主力税源。从大多数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实践看,仅财产税中的房产税就占整个税收收入的10%,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75%,占地方政府收入的50%。在美国,财产税一开始就是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是各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柱性来源。一般要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0%-80%,其中主要来源于对房地产的征税,约占财产税收入的75%,其中来自于居民住宅的约占50%,来自于企业房地产的约占25%。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州政府税收逐渐退出了房地产领域,基本上将全部房地产税留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约有85%-90%来自于房地产税。这样就将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有效地结合起来,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征收房地产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扩大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资规模,从而形成税收收入的良性循环。目前,在中、东欧的转轨国家中,财产税已被确定为分权化进程中新产生的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对财产税的强调和改革已经列入这些国家的议事日程。与此同时,“财产税是发展中国家最为重要的地方税种”。一些学者通过对20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40个发展中国家的案例分析表明,财产税占地方税收总额的40%(详见表2)。


  

   表2 若干国家物业税收入占地方政府税收总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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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比例 国家 比例 国家 比例
英国 100 丹麦 7.6 泰国 61.4
加拿大 85.0 澳大利亚 99.8 印度尼西亚 67
法国 33.8 韩国 58.6 印度 51.6
德国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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